“既然沒有充足的事實和證據,那麼錢偉為什麼要判定陳美霞勝訴?他所依據的是什麼?”
“在庭審上,張大虎一方特别強調,誰主張誰舉證,另外兩名審判員也提出來過,誰主張誰舉證和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張大虎撞人。
為什麼錢偉沒有采納,依舊判定張大虎需要賠償民事責任?”
“錢偉沒有采納的原因是什麼?他為什麼不采納這個觀點,而采用的是高度蓋然性這個民事的證明規則?”
“高度蓋然性這個民事的證明規則是指法院基于對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的審查判斷之結果,并結合其他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應當依法對該事實予以認定。”
“在張大虎的這個民事訴訟中,雙方都沒有充足的證明能夠提供證據,按照錢偉的觀點是采用證據相對充足的一方。
可是高度概然性中也明确的表明了是對事實的證據加以判斷,并結合其他相關事實,認為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在證據得不到确定和确實,隻是以有口供的情況下,用高度蓋然性結合其他相關事實,用生活經驗和社會理性的角度去判定一個案件,這合理嗎?”
“張大虎這個案子中,原告陳美霞具有口供,被告張大虎同樣具有口供,在法定的認定下,口供之間結合實際情況。”
“陳美霞一開始的表述是,張大虎從後面撞了她,她看到張大虎的臉了。”
“可是張大虎從後面撞的陳美霞,陳美霞作為一個70多歲的老人,能夠快速的反應過來,看到張大虎的臉?”
“根據生活經驗和社會理性去分析,在場的諸位能夠覺得陳美霞一個70多歲的老人從前面被撞倒了以後,看到了張大虎的臉嗎?”
“一名老人,行動不便,被一個年輕力壯的男人撞倒了,甚至于導緻了昏迷,能看清對方的臉?”
“并不能.….”
“所以錢偉依據生活經驗去判定的,這是什麼?”
“這是站在個人主觀的角度情況下,利用法律中高度蓋然性的特性原則,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錯案。”
“這種行為,完全将法律作為自己促使利益的手段,完全是把法律的解釋權放在了自己的手裡,完全踐踏了法律的尊嚴!”
“錢偉作為當事人最清楚,他心裡面的判定條件是什麼,他難道不愧對于法律嗎?”
“他為什麼利用高度蓋然性來判定這個案件,不是利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判定這個案件?”
“基于以上種種因素,我方認為,應當駁回被告方委托律師的無罪辯護申請觀點。”
“審判長,我方陳述完畢。”
在蘇白陳述完,被告委托席位上,劉軍微微皺了皺眉。
庭審現場的其他人員,也陷入了沉默當中。
尤其是錢偉。
對于蘇白說的,錢偉作為當事人最明白這是什麼意思。
高度蓋然性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規則。
在證據不充足的情況下的确好用.…
蘇白這一番話,算是揭開了他判決民事訴訟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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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蓋然性在民事中的領域運用實際上是很常見的。
但是像錢偉這麼去運用的還是很少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