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章(第2頁)

  “在這種條件和背景之下,這難道不是另一種的激怒嗎?”

  “這同樣是屬于挑逗和激怒的犯罪情形。”

  “對于法律的解讀,我們不應該拘泥于法律條款的解釋上,同時也要應用到相對應的法律情景當中。”

  “在以上描述的這種法定情景當中,難道說方智慧的行為不算是對吳國興的另一種挑釁嗎?”

  “要知道,一開始吳國興的目的并不是打算針對方智慧,而是打算向王媛讨要一個準确的說法。”

  “而碰巧遇到了方智慧,在方智慧的這種冷漠和撒謊的情景之下,才對于方智慧進行的犯罪行為。”

  “在這種特定的法律情景當中,我方認為方智慧的冷漠以及撒謊行為算是對于吳國興的一種挑釁和激怒。”

  “即,我方認為,吳國興的動手屬于激情犯罪,應該從輕進行判決。”

  面對葉華的辯訴,蘇白:????

  好好好,你就是這麼理解激情犯罪的是吧?

  你就是這麼理解特定的法律情景是吧?

  按照這麼說。

  那是不是吳國興在路上和路人搭讪,人家沒理他,他覺得人家冒犯他了,然後就取出刀具進行行兇,這也激情犯罪是吧?

  這玩意兒能叫激情犯罪嗎?

  對方這是在考驗他的法律知識底蘊?

  剛才他已經表明的很清楚了,激情犯罪是指在沒有任何殺人故意的情況下。

  并且還有諸多的限定條件。

  說白了,在法律的定義上,一般是在反抗的過程中,而造成的當事人死亡,這叫做激情犯罪。

  一般的情況下,适用于防衛過當,或者是正當防衛。

  當然還有另外的其他情況。

  不過具體的要看具體的情景。

  就比如說,齊豐案和秦小峰案。

  這兩個一個是在正當防衛的過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一個是在對方語言冒犯的過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在第一個過程中,齊豐遭受了嚴重的危險,而行駛的激情犯罪,所以判定為正當防衛。

  而在第二個過程中,受害人根本就沒有威脅秦小峰的能力,秦小峰還繼續行使犯罪行為。

  很明顯已經不屬于情緒性犯罪了,完全屬于由自身引起的,與他人沒有太大的相關聯系,脫離了激情犯罪的基本标準。

  并且激情犯罪的第一條已經表述的很明顯了。

  必須是因為被害人的嚴重錯誤引起的行為人的情緒激動。

  根據上面葉華的陳述答辯。

  方智慧犯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