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章(第4頁)

  “合法權益不單單指的是生命健康,人身安全,還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

  “而李飛和徐冰等人,在一開始的時候,對于何麗娟是語言上的侮辱,可是在執法人員走後,更加的嚣張,進一步的逼迫何麗娟的人身自由,和侮辱其人格尊嚴,甚至在後面進行人身健康上面的傷害。”

  “根據檢方陳述的,雖然李飛等人沒有人對陳斌進行傷害,可是陳斌在拿刀進行制止的這個過程當中,第一時間是阻止李飛與徐冰等人對何麗娟的不法行為。”

  “第二:在陳斌對李飛和徐冰等人的不法行為進行阻止的時候,李飛和徐冰等人完全不在乎,仍然在繼續實施不法行為。”

  “所以才有了陳斌繼續防衛的行為措施。”

  “試想一下,在當時的那個場景當中,陳斌的母親正在遭受侵犯,他上前阻止,但是對方并沒有停止,并且繼續侵犯。”

  “這種侵犯并不是生命健康方面的,而是針對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方面的合法權益。”

  “在這個繼續侵犯的過程中,陳斌實施了他的防衛行為。”

  “有問題嗎?”

  “合法權益又不單單指的是人生健康的生命權。”

  “同時,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也是一種不法的侵害。”

  “另外,在基于這一點上,我想對于陳斌的主觀行為進行簡單的陳述。”

  “在陳斌有殺人意圖的想法的時候,執法人員還沒有過來。”

  “在此期間,陳斌聯系了相關的執法人員解決問題。”

  “那麼就說明他雖然有這個想法,可是第一時間想到的解決方案還是尋找執法人員的幫助。”

  “這才是他的真實目的想法,所以這也就駁回了檢方所陳述的陳斌隻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和事實依據。”

  “基于以上,我方認為陳斌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行為。”

  蘇白陳述完畢,簡單的收攏了一下資料。

  庭審台席位上。

  宋遠輝對于檢方和蘇白的陳述進行了總結。

  首先從檢方的陳述角度來講,檢方認為的是,陳斌不屬于正當防衛的範疇。

  因為當時李飛和其他人,沒有對陳斌實施不法的侵害。

  這種不法的侵害,主要針對的是陳斌與何麗娟兩人的人身安全上。

  并且通過陳斌的口供不足以形成證據鍊來反駁陳斌,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意圖。

  但相對而言。

  蘇白的反駁更為犀利。

  蘇白的反駁主要針對的是合法權益。

  呂安描述的合法權益單單指的是人身安全。

  而蘇白則是從何麗娟遭受到了羞辱,遭受到了污言穢語的惡心。

  并且面對李飛與徐冰兩個人暴露隐私的拉扯,人身自由和尊嚴上面來進行的合法權益的答辯。

  更為重要的一點,就是陳述了陳斌有報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