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陳斌和何麗娟進行侮辱和限制其人身自由。”
“相當于說李飛和徐斌等人是非法闖入到了陳斌和何麗娟的家中實施了犯罪行為。”
“陳斌和何麗娟有權利對于李飛等人的非法侵入實施防衛行為。”
“根據刑法中第245條,非法侵入住宅罪。”
“指的是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過他人要求退出而無理由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條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責任人,客觀條件是非法。”
“李飛和徐冰等人達成了以上兩種條件,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即,在案發的整個過程當中,李飛和徐冰等人都處在一種非法侵入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陳斌實施的行為,應該屬于防衛行為,且由于對方不法侵害的進一步升級,不能預測到接下來将要發生的是什麼。”
“在這種特定的情形之下,我方認為,陳斌做出來的防衛行為,應當屬于正當防衛的範疇。”
認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主要因素是限度。
可是...
李飛和徐冰等人是屬于非法侵入住宅!
并且伴有實施犯罪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對于限度的問題應該怎麼認定?
就算呂安控告陳斌超出了防衛的限度。
可是對于非法入侵住宅并伴有犯罪情況的實施,他能夠反駁嗎?
肯定不能!
在防衛行為當中,能不考慮這一點因素嗎?
肯定也不能!
李飛和徐冰等人的非法入侵本來就是非法行為,在這個過程中,遭受到了意外情況。
應當怎麼判定?
再有一點,也就是其他因素的考量。
李飛和徐冰等人在非法入侵的過程中,高達十幾人,一方是十幾名成年男性的讨債人員,另一方是一對母子。
這種情況下。
一般來說,審判長都會考慮到這種環境情景。
來對防衛行為以及刑期進行相應程度的判定。
.….
審判長席位上,在聽完蘇白的陳述後,宋遠輝将關鍵信息記錄了下來。
“檢方,請你方陳述。”
“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