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訴訟代理人梁東林。
在面對檢方的訴訟申請以及檢方的控告時顯得很冷靜。
作為北都方面,專業應對行政罪名以及渎職罪名的律師,他知道這場庭審對于謝亮等人來說不好打。
但是不好打,并不代表着不能打。
先前他也和謝亮聊過這個案子,對謝亮進行過安慰。
據他了解的就是這個案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造成了嚴重後果。
所以才會被提起公訴。
對于這一點,蔣東林心裡面很清楚,應該怎麼打。
怎麼打才能夠勝訴。
在聽到審判長要求被告方進行陳述。
蔣東林将提前準備好的訴訟材料,放在桌面上,開始陳述。
“審判長,我方并不認同檢方對于我方的控告。”
“以下是我方的觀點:”
“首先來說,渎職罪中的玩忽職守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為:由于行為人的忽視大意,過于自信或擅離崗位等。”
“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因為不履行自己的職能和職責,造成了公共财産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形成了必要的條件,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其中,針對于玩忽職守罪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為人的主觀上有沒有玩忽職守的行為,意思就是行為人能夠預見因為自己的職能不當問題,會造成嚴重的後果。”
“第二個就是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首先需要讨論的是我方當事人,也就是行為人在主觀上的情況。”
“根據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據表明:”
“在當天時間,謝亮在接到了部門電話的時候,就匆忙的和另外兩人,趕往到了陳斌所報的地址。”
“在這個過程當中,謝亮等人的行為迅速,整個過程的時間不超過20分鐘。”
“在抵達現場後,根據我方當事人的描述,所看到的是這麼一種情況。”
“在謝亮等三人抵達的時候,當時李飛等人,是站在了陳斌的家門口,對于陳斌的母親何麗娟進行的辱罵行為。”
“不存在毆打,侮辱尊嚴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
“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
“辱罵,沒有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行為,隻能進行調解,沒有法定的驅逐義務。”
“而調解的話,謝亮等人當時的确是進行調解了,對于雙方都進行了大概的問詢,并且對于李飛等人進行了警告。”
“從職能方面來說,謝亮等人已經做好了自己的職能。”
“即,我方認為謝亮等人不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