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第8頁)

  被告方訴訟代理人梁東林。

  在面對檢方的訴訟申請以及檢方的控告時顯得很冷靜。

  作為北都方面,專業應對行政罪名以及渎職罪名的律師,他知道這場庭審對于謝亮等人來說不好打。

  但是不好打,并不代表着不能打。

  先前他也和謝亮聊過這個案子,對謝亮進行過安慰。

  據他了解的就是這個案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造成了嚴重後果。

  所以才會被提起公訴。

  對于這一點,蔣東林心裡面很清楚,應該怎麼打。

  怎麼打才能夠勝訴。

  在聽到審判長要求被告方進行陳述。

  蔣東林将提前準備好的訴訟材料,放在桌面上,開始陳述。

  “審判長,我方并不認同檢方對于我方的控告。”

  “以下是我方的觀點:”

  “首先來說,渎職罪中的玩忽職守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為:由于行為人的忽視大意,過于自信或擅離崗位等。”

  “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因為不履行自己的職能和職責,造成了公共财産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形成了必要的條件,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其中,針對于玩忽職守罪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為人的主觀上有沒有玩忽職守的行為,意思就是行為人能夠預見因為自己的職能不當問題,會造成嚴重的後果。”

  “第二個就是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首先需要讨論的是我方當事人,也就是行為人在主觀上的情況。”

  “根據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據表明:”

  “在當天時間,謝亮在接到了部門電話的時候,就匆忙的和另外兩人,趕往到了陳斌所報的地址。”

  “在這個過程當中,謝亮等人的行為迅速,整個過程的時間不超過20分鐘。”

  “在抵達現場後,根據我方當事人的描述,所看到的是這麼一種情況。”

  “在謝亮等三人抵達的時候,當時李飛等人,是站在了陳斌的家門口,對于陳斌的母親何麗娟進行的辱罵行為。”

  “不存在毆打,侮辱尊嚴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

  “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

  “辱罵,沒有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行為,隻能進行調解,沒有法定的驅逐義務。”

  “而調解的話,謝亮等人當時的确是進行調解了,對于雙方都進行了大概的問詢,并且對于李飛等人進行了警告。”

  “從職能方面來說,謝亮等人已經做好了自己的職能。”

  “即,我方認為謝亮等人不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