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章(第10頁)

  張同偉和肖麗麗雖然不是夫妻,可是董珠的詢問以及涉及到張同偉的私生活關系了。

  個人在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進行的隐秘調查錄音,是否能夠作為庭審證據。

  是要看法院方面是否認定為非法證據。

  或者是對庭審案件相關的證據,采不采納的問題。

  法院對于這個證據,不采納。

  周然是沒有任何意見的。

  “檢方沒有任何異議。”

  咚咚!

  法槌落下,沉悶的聲音在庭審現場回蕩。

  肖麗麗拉了拉陳樂的衣服:“陳律師,這個判定,是不是說我媽提交的證據沒用了?”

  陳樂點頭:“是的,審判長判定了,不采納這個證據,這個證據的确沒有什麼用。”

  “那怎麼辦..?”

  怎麼辦.….

  陳樂拍了拍肖麗麗的手掌,示意其不要太擔心:“這個證據,是在張同偉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的,涉及到了生活隐私。”

  “這個沒有什麼辦法。”

  “但是侵害罪是口供罪,意思就是隻要你一口咬定你的意願是不願意,是張同偉強迫你,這樣的話,沒有什麼問題的。”

  “哦哦.…好。”

  .….….

  判定證據完成。

  李永春又結合着檢方,控告方和被告方的辯訴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詢問:

  “肖麗麗,根據被告方所陳述的,當時你沒有進行任何的反抗,是嗎?”

  肖麗麗開口:“不是的,審判長。”

  “我當時拒絕了。”

  “我說了我不要,意思就是我不情願,我沒有想到那個張同偉竟然來強的...”

  李永春微微皺了皺眉,繼續開口:

  “你說的是強迫,可以具體的說說哪裡進行強迫了嗎?張同偉是否對于你進行過毆打,威脅等行為..?”

  “沒有..但是在當時我是不願意的,我說了我不要,可是他還是在繼續,我當時不想讓他來,他非要。”

  “....”

  非要?

  “在這個過程中,也就是說,你的主觀意願是不願意,可是并沒有做出反抗的行為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