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同偉和肖麗麗雖然不是夫妻,可是董珠的詢問以及涉及到張同偉的私生活關系了。
個人在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進行的隐秘調查錄音,是否能夠作為庭審證據。
是要看法院方面是否認定為非法證據。
或者是對庭審案件相關的證據,采不采納的問題。
法院對于這個證據,不采納。
周然是沒有任何意見的。
“檢方沒有任何異議。”
咚咚!
法槌落下,沉悶的聲音在庭審現場回蕩。
肖麗麗拉了拉陳樂的衣服:“陳律師,這個判定,是不是說我媽提交的證據沒用了?”
陳樂點頭:“是的,審判長判定了,不采納這個證據,這個證據的确沒有什麼用。”
“那怎麼辦..?”
怎麼辦.….
陳樂拍了拍肖麗麗的手掌,示意其不要太擔心:“這個證據,是在張同偉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的,涉及到了生活隐私。”
“這個沒有什麼辦法。”
“但是侵害罪是口供罪,意思就是隻要你一口咬定你的意願是不願意,是張同偉強迫你,這樣的話,沒有什麼問題的。”
“哦哦.…好。”
.….….
判定證據完成。
李永春又結合着檢方,控告方和被告方的辯訴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詢問:
“肖麗麗,根據被告方所陳述的,當時你沒有進行任何的反抗,是嗎?”
肖麗麗開口:“不是的,審判長。”
“我當時拒絕了。”
“我說了我不要,意思就是我不情願,我沒有想到那個張同偉竟然來強的...”
李永春微微皺了皺眉,繼續開口:
“你說的是強迫,可以具體的說說哪裡進行強迫了嗎?張同偉是否對于你進行過毆打,威脅等行為..?”
“沒有..但是在當時我是不願意的,我說了我不要,可是他還是在繼續,我當時不想讓他來,他非要。”
“....”
非要?
“在這個過程中,也就是說,你的主觀意願是不願意,可是并沒有做出反抗的行為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