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章(第5頁)

  顯然!

  這場訴訟,就是想讓他進去,所以提供了這種非法證據!

  .….

  當然,針對這一點,蘇白心裡面也非常清楚,所以當庭提出來了質證。

  根據證據規定的第四十七條,證據的提出,應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大緻意思就是當事人認同了這個證據,那麼這個證據就具有合法性。

  當事人不認同這個證據,那麼公訴方就要拿出相應的依據來讓當事人認同這個證據。

  或者說法院方面通過公訴方提交的這個相應的依據,直接判定證據的合理性。

  質證環節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質證環節。

  肖海博開口:“審判長,針對證人提出來的這一個問題,我并不認同,我拒絕承認這一點。”

  “我從來沒有告訴過夏光明,讓他在庭審上,陳述他當初知道或者是不知道萬利有限公司是非法集資。”

  “這一點明顯是夏光明針對我的污蔑,我請求法院針對于這一點進行調查。”

  審判長席位上,馬橋輕呼了口氣,整理完訴訟材料,看向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當事人,你不承認這一點的依據是什麼?”

  “我不承認這一點的依據,是因為我從來都沒有說過這種話。”

  “從來都沒有說過?你能夠保證你說這話的準确性嗎?”

  “我能夠保證!”

  肖海博擡頭,看向審判長。

  一旁的李雪珍眉頭緊皺,同樣看向審判台席位,不由得小聲開口:

  “蘇律師.…這審判長針對的也太明顯了吧?”

  “咱們怎麼辦.…”

  蘇白深吸了口氣,審判長的這一番表述,針對的的确非常明顯,尤其是這個問題。

  怎麼辦.…?!

  咱不受那隔夜氣,能當庭怼的就應該當庭怼回去!

  蘇白舉手示意,而後開口:“審判長,根據質證環節,我方當事人不承認的證據需要公訴方出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證據的合法性。”

  “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根據相關的規定,證據要由公訴方提供,并且提供來源,提供證據的合法性。”

  “在夏光明作為證人提供口供的行為當中,口供并沒有得到驗證,所以依法不予采納作為對我方當事人的判決條件。”

  “我不知道審判長為什麼要詢問我方當事人保不保證這些話的準确性。”

  “可是審判長應該知道,口供證據沒有得到證明,不能夠進行采納,那既然這樣的話為什麼審判長還要詢問我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