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章(第5頁)

  三人委托律師的主要減刑答辯是:

  “在肖海博這一個案件當中,我方當事人馬橋,李歡,王默等三人作為合議庭成員,并沒有判決肖海博有罪,說明三人是遵守了相關的法律條例的。”

  “雖然說三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條例,可是最終的結果是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避免和減輕以及弱化了這種渎職的後果。”

  “通過這一點,我方申請合議庭,考慮到這一點的因素,對我方的刑期予以酌情考慮。”

  庭審場上的衆多被告,幾乎進行的都是減刑辯護。

  在質證,答辯等環節上,蘇白幾乎沒有開口。

  因為本次庭審,檢方的證據準備的很充足,他沒有開口補充的必要。

  但是在法庭陳述方面,可就有話說了!

  你們一個個的都做減刑?

  不管法院方面是否采納減刑,但是蘇白作為參加了肖海博庭審的辯護律師。

  知道在當初的庭審上,面對馬橋和石秀傑的壓力是非常大的,也同樣清楚這群人對于司法環境破壞的有多嚴重。

  那麼在法庭陳述方面,肯定是要從這方面進行出發的。

  其他被告人在庭審上陳述完畢後,審判長詢問蘇白是否需要進行陳述時。

  那必須進行陳述啊!

  “審判長,我方申請進行法庭陳述。”

  “同意!”

  在審判長話音落下後,蘇白開始進行了法庭陳述。

  “審判長,我方認為,對待司法從業者知法犯法而又進行徇私舞弊,惡意扭轉判決的相關人員應當從重處罰,不應當進行減刑或者從輕判決。”

  “首先,從肖海博一案來看,不管是誰,涉及到的相關人員,他們都是明知道肖海博是無辜的,但是在主觀意向上,仍然去偏向于肖海博有罪。”

  “這叫做什麼?”

  “這叫做故意性,明知而為之。”

  “如果說不是進行公開審理,如果不是辯護律師在庭審上力争,那麼是不是會判決肖海博有罪?”

  “結果是什麼?”

  “結果是在二審或者是一年以後,突然發現肖海博無罪。”

  “那麼,在一審的判決當中,針對這個案子的判決就會是一個冤假錯案,并且通過檢方的調查,可以看得出來,這一次,坐在被告席位上的大部分相關人員經手了不止一次的冤假錯案。”

  “這是什麼?”

  “這屬于什麼?”

  “這種做法嚴重的侵犯了法律的公平權,侵犯了法律所制定的意義。”

  “我們要做的是什麼?”

  “作為一名法律人士,或者是法律相關的從業人員。”

  “要做的是,維護法律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