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裡我進行簡單的舉例:兇器尋找到了,可是關于其他事項有沒有進行過合理的推算?”
“比如說:孟子義是如何在聚餐現場抵達到案發現場,而在作案後,又回到案發現場的。”
“時間是否足夠?”
“有沒有存在不可能實現的情況?”
“換句話說,如果公訴人抛開指控的觀念,在不代入孟子義是嫌疑人的情況下。”
“根據我以上的陳述,這個案件是不是有着諸多的漏洞?”
“所以我想請檢方能夠繼續收集其他的證據,來對孟子義的這個案件,進行着重的審查。”
“而不是刑偵人員提交什麼證據,作為檢方,隻是簡單的了解而沒有深入的去考察。”
“基于以上觀點,我認為有必要對于兇器進行重新的鑒定和認定。”
運用證據認定案情過程需要符合邏輯規則和經驗規則。
證據必須要有确定性和排他性。
沒有确定性和排他性就會造成極大可能性的冤假錯案。
所以,對于執法方提交的證據而言,檢察部門有責任,對于證據的合法來源進行排除。
再有。
他不知道柏浩傑的想法是什麼。
但是根據其他方面來看,監察部門對于被告人供述反複有罪,供述前後矛盾,且其他供述關鍵情節和在案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重大矛盾。
必須要進行相應的排查責任和監管責任。
這個案子在之前.…
一直都是他在和法院方面進行對抗,申請法院方面進行判決無罪。
那麼這一次在出示了相關的證據以後,而且法院方面具有嚴重的傾向性,就需要試着從檢方這裡出發。
嘗試着讓檢方去認定相關證據,以及撤訴。
相當于是直接抛開了法院.…來對這個案件進行判定。
.….
柏浩傑在面對着蘇白的詢問,微微皺了皺眉。
對于本次案件.…
他所依照的證據,都是執法方提供的證據。
相關的來源也都是執法方提供的。
在這個過程中,他有着監督的作用。
矛盾點.…
案件的來源.…本次案件的所有嫌疑都指向了孟子義。
作為一名檢察官,在這種情況下,肯定心裡面是具有偏向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