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章(第8頁)

  好,你二審的時候拒絕也就算了。

  可是在重審的時候,你憑什麼不考慮這一點,依舊不去判定兇器物證的合法性?

  就算你當庭不能進行判斷,為什麼不能休庭進行判定?

  這完全的不合理!

  如果不是因為檢方撤訴,蘇白懷疑關東風很有可能維持二審的判決!

  這種行為難道不叫玩忽職守?

  這TM不叫玩忽職守,枉法裁判,那這叫什麼?

  這種人該不該送進去?

  該!

  還有.…關東風當時作為審判長,在庭審上的表現。

  首先.…

  沒有完整的證據鍊進行判決,雖然說證據是由檢方提供的,但是在庭審上面不采納被告方的陳述,一味的相信檢方,并且以不完整的證據鍊進行判決。

  再有.…

  存在着刻意的主觀性,認定孟子義就是殺人兇手。

  沒有從其他方面考慮過相應的邏輯。

  如果說這場案子不是檢方進行重新調取證據,查看證據。

  或者說,檢方沒有進行撤訴的話,那麼一審二審,重審,都會認定孟子義是殺人兇手,從而判決死刑。

  這也就導緻了.…孟子義很有可能會因為法院方面的不作為判決,玩忽職守判決,被冤枉吃槍子!

  這是什麼概念?

  這是基于自己的主觀,完全不拿被告方的生命當回事!

  作為一名司法審判人員,應該嗎?

  肯定不應該!

  那麼提起公訴有什麼問題啊,沒有任何的問題!

  基于以上,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當即開始指控:

  “審判長,我方認為,針對于被告方當事人關東風。”

  “應該從其行為去分析他的玩忽職守。”

  “第一點:在庭審錄像當中,可以明顯的看出來,關東風在審判孟子義這個案件的時候,完全沒有依照着事實,沒有依照着庭審法以及審判所需要的相應證據進行判決。”

  “大部分依靠着自己的主觀去進行審判.…”

  “第二點:在當時的庭審場上,對于被告方提出來的合理依據和合理邏輯以及合理的懷疑證據,不給予采納。”

  “這一點并不是說關東風沒有拒絕采納的權利。”

  “而是他不加以分析的,就對于孟子義和孟子義委托律師的陳述,以及提供的相應證,進行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