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裡詢問一下公訴人。”
林友平把眼前的訴訟材料翻了一頁。
繼續開口:“公訴人能不能回答一下,檢方認定何平在這個案子發生的過程中,是什麼身份?”
“是以執法人員的身份認定,還是以鬥毆的身份來認定?”
蔡萬強在聽到審判長的這個問題後。
愣了一下。
審判長,你可是司法人員啊,是法院人員。
檢方和法院之間,有着必然的聯系。
這個問題,不是妥妥的在為難我嗎?
這個我怎麼回答!
面對審判長的詢問,蔡萬強揉了揉眉心,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麼樣去回答這個問題。
因為.…
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關系到,剛才闡述答辯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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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友平問出認定身份的目的,就是為了看檢方對于這個案件中何平等人的行為,去如何看待的。
如果認為在整個過程中,認定何平等人是以執法者的身份。
那麼不符合執法者的行為,也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因為法律沒有賦予他們這樣的權利。
他們憑什麼可以這麼做?
這種情況類似于強制性執法。
沒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強制執行,不可使用暴力等行為去維護法治和法律。
這是法律為了保護普通公民,針對于某些情況而進行的限制條件。
換句話說。
執法人員可以強行使用暴力去維護法律和法制,那麼如果解釋權在個人會造成一種什麼情況?
造成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
檢方開口認定何平等人是以執法人員身份,怎麼說?
他如果認定了是以執法者的身份,那麼到第二天。
說不定,輿論就能把檢方沖死!
所以隻能認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