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我方沒有尋釁滋事。”
蘇白微微擡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這場答辯的關鍵點就在于到底有沒有影響公共秩序。
從對于刑事罪中的尋釁滋事的一般判定來說。
定這個罪,依照第四點,需要産生不良的後果影響。
可是.…
老李,老張和老薛,在維權過程中沒有産生什麼不良的影響。
要說影響,無非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臉面。
可是順安公司等于公共秩序嗎?
并不等同于!
可話又說回來,這個案子能判定尋釁滋事嗎?
可以。
審判長如果硬判的話,還是能夠判定下來的。
不過.…
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問題,例如說有沒有枉法裁判的情況。
所以說,關于本次庭審的判定,主要在審判長在主觀上傾向于哪一方。
此時,審判長的目光也落在了蘇白的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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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胡軍與蘇白對視了一眼。
收回目光。
這個案子的判定,檢方與被告方各執一詞。
看是誰都說服不了誰,庭審的答辯陷入到了焦灼當中。
可實際上。
檢方和被告方的陳述,最終的采納權在他手裡。
主要的判決因素在他。
說白了。
尋釁滋事這個罪名既然提起公訴,一般都是會判刑的。
為什麼?
因為在一般的情況,尋釁滋事這個罪名,适用的範圍廣,怎麼進行判決,依照的是審判長的理解。
也就是所謂的——法律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