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所謂的——法律解釋權。
被告方陳述的有一定的依據,可是他如果認為檢方陳述的有依據,也完全可以進行采納,并且不受任何的影響。
這個案子。
上面很重視,王安和他聯系過了。
檢方這邊控告一下合理的依據,他這邊走走流程就可以了。
面對雙方的争執,胡軍作為審判長沉默了幾秒,而後對着蘇白開口:
“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張某,李某和薛某等人進行維權的方式,是利用合理的行為進行。”
“那我能不能問一下,這個合理的流程就是舉牌子去人家公司門口進行維權嗎?”
“他們不可以去舉報,或者向相關部門進行合理的投訴解決嗎?”
“維權,我支持。”
“可以這種不合理的維權,我不支持。”
蘇白:....
維權支持?
為什麼用這種不合理的維權方式,你心裡不清楚嗎?
這種情況下,該進行的方式都已經進行過了,肯定是沒有辦法了,所以才不得已用這種維權方式的。
審判長是真不知道還是假不知道?
蘇白還沒有開口說話。
被告方當事人席位上,老薛直接破口而出:
“難道是我們不想合理的投訴解決嗎?”
“可是這TM的解決的了嘛!”
“啊?”
“我們從一開始就投訴了,可是一直拖,直到事情發生了,也沒有個消息。”
“我們不想解決是吧?!”
“解決的了嘛?!”
“沒辦法,我們隻能去到他們公司去維權,這有什麼問題?”
“如果早早的就能把我們的事情給解決了,我們還能到他們公司去維權,去索要我們合法的權益嗎?根本用不着,我們隻能用這種方式去進行我們的維權,明白嗎?!”
老薛說着說着就要激動。
胡軍當即敲響了法槌:“肅靜,肅靜!”
“被告當事人安靜,注意保持庭審會場紀律!”
咚咚咚!
法槌落下的聲音震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