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刑期: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方馬虎,在針對薛一案中,具有徇私舞弊的情況。”
“....”
“推薦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
在控告完胡軍和馬虎等人的罪行。
公訴人繼續陳述剩餘相關等人的事由罪行和經過。
足足陳述了将近半個小時的時間。
在陳述完畢後。
公訴人看向審判台席位。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咚咚咚!
審判長敲響法槌,讓胡軍和馬虎等人的委托律師進行陳述。
在這場庭審中。
相關的事實和依據已經陳述完畢,證據鍊完整,胡軍和馬虎等人的辯護空間幾乎沒有。
所以.…
在馬虎等人的委托律師進行陳述方面,沒有什麼太大轉折。
隻是從刑期上進行出發,想要讓審判長對于他們的刑期有所減緩。
并且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認罪認罰!
但是有一個例外,胡軍并不想要認罪認罰。
胡軍作為刑事方面的審判長,對于自己的行為判決很清楚,如果是依照檢方的控告進行判決。
那麼,法院方面至少會判決檢方推薦的刑期,也就是八年有期徒刑。
八年有期徒刑,對于胡軍來說太長。
如果想要減輕自己的罪行,那麼就要将受賄和徇私舞弊分開。
兩者不能關聯到一起,那麼自己的刑期有可能會減刑到六年有期徒刑。
到時候再牢裡好好表現表現,六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坐四年就可以出獄了。
所以,胡軍的委托律師并沒有認罪認罰,而是陳述減刑辯護觀點:
“在本次案件當中。”
“我方當事人并不是因為接收到了相關的好處,而對于張某,李某和薛某等人進行判決。”
“胡軍和順安有限公司的副總理林長天,建立相關的利益關系在前,判決在後。”
“兩者之間隻是形成了受賄的關系,并不能代表着因為先前的受賄關系,出現了本次庭審上的徇私舞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