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章(第4頁)

  “推薦刑期: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方馬虎,在針對薛一案中,具有徇私舞弊的情況。”

  “....”

  “推薦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

  在控告完胡軍和馬虎等人的罪行。

  公訴人繼續陳述剩餘相關等人的事由罪行和經過。

  足足陳述了将近半個小時的時間。

  在陳述完畢後。

  公訴人看向審判台席位。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咚咚咚!

  審判長敲響法槌,讓胡軍和馬虎等人的委托律師進行陳述。

  在這場庭審中。

  相關的事實和依據已經陳述完畢,證據鍊完整,胡軍和馬虎等人的辯護空間幾乎沒有。

  所以.…

  在馬虎等人的委托律師進行陳述方面,沒有什麼太大轉折。

  隻是從刑期上進行出發,想要讓審判長對于他們的刑期有所減緩。

  并且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認罪認罰!

  但是有一個例外,胡軍并不想要認罪認罰。

  胡軍作為刑事方面的審判長,對于自己的行為判決很清楚,如果是依照檢方的控告進行判決。

  那麼,法院方面至少會判決檢方推薦的刑期,也就是八年有期徒刑。

  八年有期徒刑,對于胡軍來說太長。

  如果想要減輕自己的罪行,那麼就要将受賄和徇私舞弊分開。

  兩者不能關聯到一起,那麼自己的刑期有可能會減刑到六年有期徒刑。

  到時候再牢裡好好表現表現,六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坐四年就可以出獄了。

  所以,胡軍的委托律師并沒有認罪認罰,而是陳述減刑辯護觀點:

  “在本次案件當中。”

  “我方當事人并不是因為接收到了相關的好處,而對于張某,李某和薛某等人進行判決。”

  “胡軍和順安有限公司的副總理林長天,建立相關的利益關系在前,判決在後。”

  “兩者之間隻是形成了受賄的關系,并不能代表着因為先前的受賄關系,出現了本次庭審上的徇私舞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