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章(第6頁)

  “原因如下:”

  “我想請問被告人胡軍一個問題。”

  “在一審判決時,為什麼我列舉出來了那麼多的事項,作為當時審判長的你并沒有進行采納,而且惱羞成怒的把我驅逐出庭審?”

  “在我已經很清楚的陳述我所擁有的辯護權,為什麼你仍然要使用審判權,對于我進行驅離?”

  “當時關于起哄和擾亂社會公序這兩個最重要的判定點。

  在陳述的過程中,我和當時的公訴方進行争辯的時候。

  你為什麼在庭審場上沒有陳述出傾向于公訴方觀點的依據?

  在庭審上擁有辯護權,是每個委托律師的權利。

  你為什麼剝奪我作為委托律師的權利,禁止我在庭審場上進行陳述?

  你在當時說我擾亂了庭審的秩序,我們可以現場看一看,當時庭審的錄像我有沒有擾亂庭審的秩序!

  那麼我想在最後請問一句,當時你将我驅離出庭審的想法,到底是什麼?”

  “這些問題,請問被告方胡軍進行回答!”

  胡軍保持着沉默,沒有開口。

  這些問題他回答不了,也不能回答。

  蘇白繼續進行陳述:“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是想要完全把受賄與判決分開。”

  “可是我想請問一下被告方,林長天為什麼要找到你進行賄賂?”

  “按照林長天在執法方審查時的口供中的陳述,他是為了以後在法院辦事,能夠方便一點。”

  “那麼林成天在法院辦事,能夠方便一點,是不是讓被告人胡軍辦事方便一點?”

  “很顯然!”

  “受賄和判決兩者之間有着必然的聯系,而不是被告人胡軍以及其委托人單純所說的,兩者不存在必然的相關聯系。”

  “再有,我方認為,在本次的判決中,對于胡軍的判決過輕的因素,是按照林長天所陳述,和檢方調查出來的事實證據表明。”

  “他對與胡軍有着多次的賄賂情況,并且每次的金額在三萬以上。”

  “按照相關的法律依據,應判決胡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通過情節來看,胡軍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力是巨大的,幾乎每一次受賄都有着一次具有傾向性的判決。”

  “并且這些判決都是傾向于順安有限公司,是胡軍個人或者是胡軍向其同事,請求其同事,在判決當中傾向于順安有限公司。”

  “這已經涉嫌到了情節非常嚴重的問題。”

  “基于以上,我方認為胡軍涉嫌到了嚴重的情節惡劣行為。”

  在蘇白陳述完畢後,被告方席位上的胡軍臉色鐵青。

  想要發聲質問。

  可是話音還沒吐出口,就意識到了,他現在不是在審判台席位上。

  他沒有權利讓蘇白閉嘴,或者是讓蘇白離開庭審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