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五萬元。”
“判處被告人馬虎,三年有期徒刑。”
“.….”
審判長一一宣讀着判決結果。
剩下的判決刑期從一年到三年有期不等。
胡軍是唯一的頂格判決。
因為胡軍所涉及的罪名較重,所以刑期也很重,直接來了一個頂格。
在宣讀完畢後,審判長敲響法錘。
“閉庭!”
可是在這時候,胡軍當場就表達了不滿。
“憑什麼要對我進行頂格判決?”
“我不服從二審的判決結果。”
“我認為這種判決是對我個人,有着其他意見和看法。”
“我要求審判長撤銷對我的判決!”
說話的同時,胡軍在庭審現場直接暴走,怒斥審判台席位上的審判長。
胡軍身旁的兩名法警,見狀,将其死死的摁在被告人席位上。
可是就算這樣,胡軍依舊用着最大的力氣表達着自己的不滿。
“我不服!”
“這就是對我有歧視,對我有意見,所以對我進行了頂格判決。”
“我要求高院,移交判決的管轄權!”
“否則的話,我絕對不認罪!”
“不認罪!明白嗎?!”
胡軍在庭審場上瘋狂的咆哮着。
審判台上,審判長在聽到胡軍的瘋狂咆哮,并沒有任何的表示。
隻是淡淡的看了一眼,緊接着,和另外兩名合議庭成員一起離開了審判台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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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
并且想要讓高院提起移交管轄?
提起移交管轄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
例如說,在判決中存在着重大的問題。
或者說,對于中院合議庭成員應有回避制度而沒有遵守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