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章(第10頁)

  因為耿浩作為相關的辦案人員,所掌握的證據和事實依據都具有客觀性。

  這個案件的關鍵點有幾點——

  第一是否發生了關系,第二是否是強迫行為。

  第一點确認無誤,的确發生了關系,這一點有着直接的證據。

  可是是不是強迫行為?

  是不是強迫行為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定!

  就比如說——

  在當時張燕遭受到了吳昊的強迫,并且确認自己身上有被毆打或者是其他被強迫的行為。

  第一時間報案,保存證據。

  這樣一來,無論是否有當事人的口供,依照着身上被毆打和被強迫的證據。

  那麼就可以判定其的确有強迫行為。

  但吳昊的這個案子并不存在這個情況。

  現在的情況是什麼?

  現在的情況是,蘇白通過三個間接證據——

  兩個主觀證據,一個客觀證據來想要證明,吳昊與張燕發生關系是強迫行為。

  話說回來.…

  耿浩和方明兩個人的口供作為間接證據,是否可以判定吳昊有罪呢?

  要知道.…

  吳昊已經進行了翻供。

  耿浩和方明兩個人,依照的是吳昊沒有進行翻供之前的調查。

  所以這一點也是這個案子的關鍵點.…

  在這一次庭審當中.…他不知道審判長會不會認定翻供。

  可是…

  在沉思過後,孫石岩抛出了自己的觀點:

  “在本案當中,所有的客觀證據和主觀證據。”

  “甚至來說,所有的間接證據——”

  “都不能夠真正的判定是不是吳昊和張燕發生,強迫的行為。”

  “就按照控告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

  “辦案人員的口供,是基于客觀的事實。”

  “可是這客觀的事實來自于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