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次提出抗議!”
“如果合議庭認為我提出來的抗議有任何問題的話,完全可以把我驅離出庭審場!”
“但是要給出相應的理由和解釋。”
“審判長,我依舊堅持我方的原則。”
“如果審判長認為公訴人徐波在庭審上,并不能夠影響庭審的公正判決,那麼請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明!”
蘇白擡頭,直視着沈瑤的目光。
申請回避原則一直都被駁回.…他怎麼相信合議庭成員會依照公平的判決?
再說.…
徐波作為當時的公訴人,這一次出現在庭審場上。
顯然不符合庭審的規定。
如果因為這件事情,讓重審維持二審的判決。
那麼先前所做的努力全都白費了。
所以在庭審的流程上,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流程問題。
申請回避是他們一方應有的法律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合議庭拒絕他的訴訟申請。
合理嗎?
肯定不合理!
不合理怎麼辦?肯定要在要在庭審場上抗議!
.….
PS:求求月票~
蘇白的目光直視着審判台席位上的沈瑤。
這個案子.…
他已經表明了态度,合議庭必須要給一個相應的回答。
不管怎麼說,這個案子的公訴人,都不應該是徐波。
尤其是他進行了兩次的抗議,合議庭都不給一個準确的說法。
這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覺得這麼做沒有問題?
覺得沒有問題也行。
要不你把我驅逐出庭審,要不你就讓徐波不回避,繼續作為公訴人。
但是驅離,必須要給一個合理的解釋。
不給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