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第6頁)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證人證言僅僅能夠表明姜偉和受害人之間認識,有關系,關系不錯。”

  “剩下的一些,都是一些懷疑的,具有主觀性的描述。”

  “主觀性是什麼?”

  “主觀性是不具有客觀事實的個人想法和個人看法。”

  “而且這些證人的證詞證言并不能夠直接的認證姜偉有犯罪行為,隻能說他是具有一定的嫌疑。”

  “可是有嫌疑就一定犯罪嗎?”

  “法律上對于嫌疑的定義是什麼?”

  “定義是有一定的犯罪嫌疑,但并不能作為認證有罪的依據。”

  “基于以上來講,證人證言并不能夠起到一個,判定行為有罪的客觀事實證明。”

  “第二,則是這個案件的關鍵點。”

  “我方在對卷宗内的證據材料進行勘察和核對的時候。”

  “發現了卷宗中存在着違法證據!”

  “其中。”

  “包括了我方當事人的有罪供述和認罪簽名。”

  “在這兩點上,已經進行了相關的鑒定,鑒定的結果是我方當事人在當時提交的有罪供述和認罪簽名。”

  “并不是我方當事人簽字的。”

  “也就是說屬于僞造證據。”

  “僞造證據這種非法證據能作為指控的證據嗎?”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證據的采納理應排除非法證據。”

  “所以非法證據,并不能作為指控證據!”

  “基于以上兩點情況。”

  “一:沒有客觀事實,二:證據鍊中存在着非法證據。”

  “我方申請撤銷我方一審二審的判決,在重審階段能夠還我方當事人姜偉一個清白!”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陳述。”

  蘇白收起訴訟材料,微微擡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審判台席位上。

  沈瑤作為審判長在聽取了蘇白的相關陳述後,緊接着看向公訴人席位上的徐波。

  “檢方對于本案有着相關的調查,請檢方開始陳述。”

  “好的審判長。”

  徐波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