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可以當場判決,為什麼要進行延期審理?
他不理解審判長這麼做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但是很顯然,這對于他的委托人姜偉來講,并不是一件好事。
不能翻案,也就意味着不能洗清身上的冤屈。
延期審理審判長也沒有給一個具體的時間,難道要一直拖下去?
肯定不可能。
“嗯,先去試試。”
蘇白點了點頭開口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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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在庭審結束後,蘇白與審判長沈瑤的溝通,相當于是負面的。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在蘇白與沈瑤強調法律訴訟的規則。
對方作為審判長,完全不接招。
一副我說的有道理,我有絕對的審判權,你就得聽我的表現。
在庭審上,刑事律師其實占據弱勢的一方。
包括公訴人也一樣。
就算是蘇白作為全國頂尖的刑事律師,在名氣和輿論上有着巨大的影響力。
仍然抵不過審判長在庭審上的一句話。
就是因為審判長在審判台上有着絕對的審判權利。
再有一點兒是,為什麼在刑事方面會出現冤假錯案,或者是鬧出很大的烏龍?
因為在一定的情況下,審判長可以決定采不采納你的證據。
如果不采納,那麼就算是正确的,對你方有利的證據,審判長也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釋。
要不怎麼有那麼著名的一句——法律解釋權在我身上,我想怎麼解釋不就怎麼解釋?
說白了,在庭審上,審判長可以做很多,在法定權益範圍内的,讓某一方出現“吃虧”的情況。
其中像尋釁滋事這種罪為什麼叫萬能罪?
因為審判長說你尋釁滋事,那麼你就尋釁滋事。
而且像這種尋釁滋事的情況,審判長一般不會涉及到枉法裁判的情況,因為他能給出合理的解釋。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
刑事律師大部分會提出減刑或者是在庭審上依照着審判長提出的觀點去解釋,減輕自己委托人的處罰。
就是為了避免,審判長出現傾向性,對于案件,依照着自己的法定解釋權,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