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章(第6頁)

  在書記員宣讀完法庭紀律和各個事項後,合議庭成員入場。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本次庭審的審判長,于越坐在審判台席位上。

  敲響法錘宣布正式開庭,緊接着繼續開口:

  “本次庭審由公訴人對被告人**,以下簡稱馬斯庫。”

  “在南都工商大學分院當中,對受害人實施強迫行為提起公訴。”

  “下面請公訴人簡單陳述被告人馬斯庫的犯罪罪行。”

  “好的審判長。”

  公訴人王雄作為檢察官,對于這個案子進行了逐步的跟進。

  這個案子在他看來,犯罪事實清楚,基本上屬于強迫未遂的場景。

  所以在對罪行陳述方面,陳述的非常清晰。

  “對于被告人馬斯庫的罪行,檢方認為達成了強迫他人發生關系未遂的情景條件。”

  “在這個案子當中,受害人林文慧,在從學校圖書館回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馬斯庫的侵犯。”

  “根據檢方的調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當時馬斯庫醉酒情況下,主動和她打招呼。”

  “用中文說的磕磕絆絆,詢問能不能和林文慧交個朋友。”

  “林文慧主動拒絕了交朋友的這個請求。”

  “馬斯庫惱羞成怒,主動拉扯林文慧,并且在這個過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顯的撕裂。”

  “在犯罪發生當中,林文慧找準機會對着馬斯庫的下體來了一腳。”

  “才脫離了馬斯庫的繼續侵犯。”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強迫未遂的定義是——

  已經着手實施犯罪,可是由于人的意志以外的影響力,并沒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為。”

  “在本案發生的過程當中,馬斯庫的犯罪行為意圖表現的非常明顯,就是想要強迫林文慧發生關系。”

  “但是沒有達成目的。”

  “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構成标準。”

  “基于以上,檢方認為馬斯庫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期相關規定,強迫他人發生關系,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狀态下,理應減輕判決處罰,所以檢方的推薦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檢方和法院對于強迫他人發生關系,在刑期上的判決持有一定的準則的。

  例如說——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況下發生的強迫關系。

  在得到諒解和情節較輕的情況下,可能隻會判定一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個緩刑。

  如果是對陌生人進行的強迫行為,判決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對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