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章(第9頁)

  無論是從哪一方面來看,被告方當事人都完全不屬于猥亵。

  如果說猥亵.…

  那麼更趨向于強制猥亵。

  根據國内法律規定,強制猥亵婦女,造成的後果情節不嚴重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被告當事人外籍學生的身份,加上情節的确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

  可能會判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緩刑。

  甚至還有可能會判一個治安管理拘留。

  所面對的刑事處罰很低。

  這些事情是具有先例的。

  所以這才是姜民提出來猥亵的意義。

  因為相比于猥亵而言,強迫未遂判決的刑罰相對更重一些。

  這也是姜民提出了這一觀點的策略。

  面對姜民提出來的說法,蘇白當即開口詢問:

  “對于被告人委托律師提出來的猥亵,被告人委托律師為什麼會提出猥亵?”

  “能不能基于你的這一觀點陳述你的理由?”

  “按照法定的義務觀點來講,猥亵是指在言語上或者是在肢體上對于婦女或者是其他人進行輕微的騷擾。”

  “被告人委托律師提出來的猥亵指的是什麼?”

  “強制猥亵?”

  “是的.…我方認為我方對于受害人林文慧的行為屬于強制猥亵行為,而不屬于強迫婦女發生關系未遂行為。”

  “主要的理由是我方當事人并沒有侵害林文慧,與其發生關系。”

  姜民承認了蘇白的說法。

  當然,在他心裡面也是這麼認為的。

  在這個案件當中,強迫婦女發生關系未遂和強制猥亵。

  這兩個罪名雖然都是對于婦女,造成強制行為的犯罪行為。

  可是在刑期上卻有着不一樣的劃分。

  強迫婦女發生關系未遂,尤其是像被告人這種情況,至少要判一個3年有期徒刑。

  可是強制猥亵不一樣,雖然說在刑期上規定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

  沒有最低的判罰标準。

  也就是說,如果在庭審場上能夠以強制猥亵作為判定條件。

  是有可能達到幾個月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