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章(第8頁)

  “那麼我想請問被告方委托律師對于猥亵的定義,是怎麼定義的呢?”

  “你說當事人并沒有主觀意願,去實施強迫行為。”

  “可是他為什麼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這種程度已經遠遠超過了猥亵的法律定義吧?”

  “并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強烈阻止,這種行為還要繼續下去。”

  面對蘇白的詢問,姜偉看了一眼訴訟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為我方當事人是在醉酒的情況下,并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為他是留學生。”

  “可能對于國内的一些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現了這種行為。”

  蘇白:???

  對國内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這一點.…能說的過去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這場庭審上,姜民很清楚,馬斯庫違法犯罪了。

  不可能達到無罪的條件。

  所以需要從其他的角度來為馬斯庫做減刑辯護。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沒有發生事實強迫。

  那麼這個案子完全可以從其他角度來進行判定。

  可是.…

  猥亵?

  這個案子怎麼可能隻判定猥亵?

  猥亵是指輕程度的騷擾女性。

  但是現在呢?

  現在連衣服都撕破了,差一點實施了犯罪行為,還能叫猥亵嗎?

  肯定不能!

  留學生怎麼?外籍學生,留學生在國内違法犯罪了,那麼該怎麼判也是怎麼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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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猥亵和強迫未遂。

  兩者之間有着本質的區别,但是區别又不是太大。

  至少在客觀的犯罪形式上表現的類似。

  在刑事處罰上,主要看的是情節的嚴重性。

  無論是從哪一方面來看,被告方當事人都完全不屬于猥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