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我想請問被告方委托律師對于猥亵的定義,是怎麼定義的呢?”
“你說當事人并沒有主觀意願,去實施強迫行為。”
“可是他為什麼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這種程度已經遠遠超過了猥亵的法律定義吧?”
“并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強烈阻止,這種行為還要繼續下去。”
面對蘇白的詢問,姜偉看了一眼訴訟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為我方當事人是在醉酒的情況下,并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為他是留學生。”
“可能對于國内的一些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現了這種行為。”
蘇白:???
對國内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這一點.…能說的過去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這場庭審上,姜民很清楚,馬斯庫違法犯罪了。
不可能達到無罪的條件。
所以需要從其他的角度來為馬斯庫做減刑辯護。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沒有發生事實強迫。
那麼這個案子完全可以從其他角度來進行判定。
可是.…
猥亵?
這個案子怎麼可能隻判定猥亵?
猥亵是指輕程度的騷擾女性。
但是現在呢?
現在連衣服都撕破了,差一點實施了犯罪行為,還能叫猥亵嗎?
肯定不能!
留學生怎麼?外籍學生,留學生在國内違法犯罪了,那麼該怎麼判也是怎麼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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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猥亵和強迫未遂。
兩者之間有着本質的區别,但是區别又不是太大。
至少在客觀的犯罪形式上表現的類似。
在刑事處罰上,主要看的是情節的嚴重性。
無論是從哪一方面來看,被告方當事人都完全不屬于猥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