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緻的聊了聊後,蘇白主動問起了那個涉及到最高檢重視的案子。
“羅老師.…你電話中說這案子涉及到了最高檢的重視。”
“是什麼情況?”
“這個案子該不會又涉及到了審判方或者是檢方的問題,是個冤假錯案?”
羅大翔聽到蘇白提起這個案子,表情稍微有一些嚴肅,搖了搖頭。
“這個案子并不涉及常規的冤假錯案。”
“是近期的一個案子。”
“案件涉及到的問題有點複雜,準确來說是立案和判決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問題。”
立案和判決方式存在着很大問題?
意思是這個案子,在涉及罪名的法律解釋那裡有問題?
蘇白聽到羅大翔介紹這個案子,被勾起了好奇心。
羅大翔又繼續開口:“犯罪預備應該聽過吧?”
“聽過。”
犯罪預備,處在刑法中的第二節,第22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工具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罪可以對比既遂犯罪,從輕減輕處罰或者是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兩者都是從客觀事實出發沒有完成犯罪的結果。
所以,從既定的犯罪罪名進行出發,減輕一定的犯罪刑罰。
用通俗點話說,大概意思就是你還沒有犯罪,但是你準備去犯罪。
并且在準備去犯罪的過程當中實施了行為。
這種做法就叫做犯罪預備。
隻不過.…
在刑事案件當中,犯罪預備很難被界定。
或者說,犯罪預備的時間很短,很難有充足的證據鍊來證實有犯罪的嫌疑。
以此罪在國内進行判決的案例很少。
這個罪名,在蘇白的理解中。
犯罪預備這個罪名是為了減少犯罪前的犯罪行為,并且對犯罪人員進行懲治的一個罪名。
就比如說:兩個人鬧了矛盾,一方有對另一方實施犯罪殺人的想法,并且在此過程中付諸了行動。
在此過程中,即将被害的一方發現了另一方的行動。
及時報警,阻撓了另一方的行為。
那麼在這個過程中定故意殺人,是不是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