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第10頁)

  “并且,根據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理解與适用,犯罪預備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一:主觀上為了犯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三:事實上未着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緻的。”

  “犯罪預備的适用,必須基于以上四個條件。”

  “審判長,我先在這裡陳述一下當時的情景事實。”

  “當時的情景事實是——我方當事人發現了謝婷婷作為妻子出軌,在生氣的因素下,進而說出了想殺害謝婷婷的想法。”

  “在這種情況下,我方當事人在客觀方面并沒有實施者犯罪預備的行為。”

  “另外,我方當事人和謝婷婷大吵了一架,謝婷婷回到了自己的娘家。”

  “之後報警立案,在此過程中,我方并沒有做出其他的行為。”

  “沒有預備犯罪事實或制造條件,即,不構成犯罪預備的必要條件。”

  “基于以上,我方認為應當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我方無罪。”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的上述請求。”

  蘇白進行了簡單的陳述。

  緊接着,審判台席位上,林鳳如作為審判長,扭頭看向檢方和受害人席位。

  “對于上述人的申請訴求,合議庭已經聽取,現在請檢方對于該案件進行相關性的陳述。”

  “好的審判長。”

  檢方吳春梅點頭開口。

  吳春梅作為一審時的檢察官,這一次在二審中繼續進行有罪指控。

  當然.…

  這一次,蘇白沒有提出申請回避,是覺得完全沒有必要。

  在徐波作為檢察官的時候,蘇白提出申請回避的原因是,這本來就是一樁冤假錯案。

  當時在卷宗中能夠看出徐波對于控告,是非常的極端。

  而在一審卷宗中吳春梅所提用的陳述,相對來說較為客觀。

  這個說的客觀是在法律上所表現的客觀。

  吳春梅繼續陳述:“檢方指控方如風和對方如風提起公訴。”

  “主要是考慮到了現實情景,并且檢方認為上訴方陳述的并不全面。”

  “所以在這裡進行補充。”

  “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