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能說對控高方不利,隻是沒有達到委托人所要求的情況。
而這一次的判定,則關乎着刑期的上下限。
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判定,兩人根本不敢有任何的懈怠。
要不然.…大客戶可就跑了!
剛才公訴人已經從銷售範圍和銷售金額進行了陳述。
那麼作為控告方,去控告情節嚴重就需要對正版藥和盜版藥的差距進行描述。
當然也可以從對正版藥的損失上進行描述。
不過關于損失,那是民事賠償的範圍責任之内與刑事責任無關。
所以這種情況他們補充的話,隻能補充盜版藥品對身體的危害。
這一次由張遠進行陳述,張遠微微擡頭看向審判台席位,然後開口:
“審判長,基于我方提交的證據已經表明,正版藥和盜版藥對人身體危害程度不同。”
“盜版藥會加重對于慢性白血病患者的并發症。”
“大大增加了并發症爆發的可能性,會對病人産生危害。”
“這種潛在的危害是盜版藥所具備的.…而正版要大大減少了這種情況。”
“上訴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并沒有對病人産生太大的身體危害,那是因為暫時還沒有凸顯出來盜版藥的危害程度。”
“這種情況是具有偶然的。”
“但同時也蘊含着極大的潛在威脅.…”
“我方詳情審判長能夠從這一方面來進行考慮。”
張遠陳述完畢後,擡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審判長又看向了上訴方席位。
此時,蘇白在面對公訴人的陳述以及張遠的陳述,并沒有太多的意外。
因為公訴人的陳述和張遠的陳述都是從一審的相關判定中來突出判定的要點。
的确.…
按照公訴人的陳述,判定情節是否屬于較輕還是較重,需要從多方面來進行考慮。
或者說.…需要考慮到銷售人群和銷售金額。
但是這有一個前提!
那就是在一審判定中,是以牟利為主觀目的來進行的判決,所以需要考慮到銷售金額和銷售人群。
但是在剛剛二審的判定中,已經駁回了這一個觀點。
同時!
至于控告方委托律師所描述的情景,這一點同樣也不适用。
為什麼這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