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進行抗議,那麼也表現出了他們作為委托律師的盡力。
張遠也清楚,從審判長駁回後,本案會對林勇進行從輕判決。
可是他代表的是格列正版藥的利益。
這種國外藥品,在國内經常會出現侵權案件,并且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
說實話.…一般來說都是律所的金主。
他為什麼進行抗議?
他難道不知道不以牟利為目的,沒有盈利,從個人的角度來講,不需要所謂的納稅嗎?
再說這個案件林勇所做的是一個代購的行為。
并不是直接的售賣獲利行為。
換句話說,在法律的定義上,可能都構不成售利。
對于這些張遠清楚嗎?
很清楚!
可是他為什麼還要在庭審上陳述出來?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想要在庭審上表現出抗議!
來給幕後的委托公司看。
張遠心裡面非常的清楚,這場庭審肯定不會按照他所說的情況判。
可是他剛才的表述不是為了說服審判長,讓審判長判決林勇有罪的。
而是為了給幕後的總經銷商曹志偉看,他們在庭審上已經盡力了!
這也是庭審上一種常見的表現,表現的越激烈,委托人可能就會認為你已經努力了。
然後.…
認為可能是法院方面判決的不公,造成的錯誤判決。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很多案件是委托律師知道這場案件本身勝訴不了,滿口答應着這場案件肯定能夠勝訴。
到了庭審場上,表演一番,拿錢走人。
最終傷害的還是委托人。
面對張遠的抗議,段清水直接敲響法槌:
“再次駁回控告方的抗議。”
“如果控告方再以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進行抗議,那麼将會逐出法庭,并且在認定書和裁定書上标注情況。”
“好了,庭審繼續!”
面對審判長的警告,張遠點了點頭,沒有再繼續多說什麼。
點到為止.…自己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可能一直抗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