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從這一點來講,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就證明黃雪梅進行投毒,想要故意殺害朱芸。”
“就表明黃雪梅投毒想要殺害朱芸,這完全等同于在捏造事實!”
“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是什麼?”
“是證據!”
“沒有客觀的事實證據,憑什麼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有着這麼一條的規定,來去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相關規定:”
“判定犯罪嫌疑人需要依靠足夠的客觀事實證明有罪。”
“現在的情況是并沒有客觀的事實能夠證明黃雪梅投毒。”
“基于這一點,我方申請駁回檢方的訴訟申請。”
“請求法院判定我方無罪!”
說白了,萬向東的觀點是,縱然有懷疑的可能性,縱然所有的犯罪嫌疑都指向了黃雪梅。
可是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那麼就不能判定黃雪梅有罪。
從以上的論述中,能不能夠判定黃雪梅有罪?
不能!
這也正是蘇白所擔心的一個情況——缺失直接證據。
如果想要拿直接證據來進行證明,說實話真的很困難。
因為通過目前的情況來講,檢方并沒有掌握直接的目擊證人或者是其他直接證據。
這裡的直接證據表明的是案件的細節,投毒的具體過程。
可是能不能夠從側面證據進行判定?
也可以!
所以在萬向東表達完無罪的觀點後,蘇白作為控告方,同樣舉手示意。
想要從側面證據來對黃雪梅進行控告。
.….
PS:改了改案件,不改不太行。
求求月票~
在萬向東的陳述當中,要求的是要有直接證據。
按照他的意思,也就是說。
如果黃雪梅不交代這個案件的具體細節。
那麼該案件就不能夠證實黃雪梅是犯罪人員。
可事實上,公訴人采納的就是側面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