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章(第6頁)

  “那麼從這一點來講,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就證明黃雪梅進行投毒,想要故意殺害朱芸。”

  “就表明黃雪梅投毒想要殺害朱芸,這完全等同于在捏造事實!”

  “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是什麼?”

  “是證據!”

  “沒有客觀的事實證據,憑什麼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有着這麼一條的規定,來去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相關規定:”

  “判定犯罪嫌疑人需要依靠足夠的客觀事實證明有罪。”

  “現在的情況是并沒有客觀的事實能夠證明黃雪梅投毒。”

  “基于這一點,我方申請駁回檢方的訴訟申請。”

  “請求法院判定我方無罪!”

  說白了,萬向東的觀點是,縱然有懷疑的可能性,縱然所有的犯罪嫌疑都指向了黃雪梅。

  可是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那麼就不能判定黃雪梅有罪。

  從以上的論述中,能不能夠判定黃雪梅有罪?

  不能!

  這也正是蘇白所擔心的一個情況——缺失直接證據。

  如果想要拿直接證據來進行證明,說實話真的很困難。

  因為通過目前的情況來講,檢方并沒有掌握直接的目擊證人或者是其他直接證據。

  這裡的直接證據表明的是案件的細節,投毒的具體過程。

  可是能不能夠從側面證據進行判定?

  也可以!

  所以在萬向東表達完無罪的觀點後,蘇白作為控告方,同樣舉手示意。

  想要從側面證據來對黃雪梅進行控告。

  .….

  PS:改了改案件,不改不太行。

  求求月票~

  在萬向東的陳述當中,要求的是要有直接證據。

  按照他的意思,也就是說。

  如果黃雪梅不交代這個案件的具體細節。

  那麼該案件就不能夠證實黃雪梅是犯罪人員。

  可事實上,公訴人采納的就是側面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