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證據的話,我完全可以認罪,可是現在沒有證據!”
“你們所說的都是一些猜測,可是并沒有實際的證據證明就是我投毒的。”
“雖然說我和朱芸之間的關系不好,我也承認我是有一點嫉妒她。”
“可是嫉妒歸嫉妒,我總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投毒害她吧?”
“這完全沒有任何道理.…”
“并且以上的證據也完全不能夠證實人就是我投毒的。”
“有人看到我在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投毒嗎?”
“并沒有!”
“所以我覺得朱芸的委托律師,你所提問的問題,對于我來說沒有必要性。”
“我沒有做過這些事情,我也不會承認我做過這些事情。”
“審判長,我伸張被告人的法律權益,要求朱芸的委托律師不再對我進行詢問。”
不得不說,黃雪梅的反應非常的快,并且反對措施也非常的激烈。
從剛才的陳述點上來說,黃雪梅的陳述是有一定的道理。
在刑法上,由檢方和公訴人提起相關的證據,不能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無罪。
剛才黃雪梅的陳述也是根據,不能自己證明自己無罪這一點來進行反駁的。
說白了——還是抓住了沒有直接證據這一個關鍵點進行反駁。
可以說.…
黃雪梅的陳述完全可以自己為自己辯護了。
或者說.…
黃雪梅在投毒之前就已經翻閱國内刑法中的相關規定,為自己投毒罪名開脫做好了準備。
畢竟.…
作為北都大的學生,對于某些法律知識的學習是非常的快速的。
雖然說不能達到精通,但是對于某一罪名的解讀,還是能夠做到理解的。
事實上。
黃雪梅在一開始進行決定投毒的時候,就已經做好了應對的方式。
要不然的話.…檢查方也不可能調查不到直接證據。
她也不可能在執法方和檢察方的審訊當中,一直表明自己無罪。
就算是所有犯罪嫌疑都指向了她,她也表明一個觀點就是無罪。
為什麼?
因為她心裡面也非常清楚,不認罪那麼有無罪開脫的可能。
如果認罪很有可能就是死緩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