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章(第8頁)

  “如果有證據的話,我完全可以認罪,可是現在沒有證據!”

  “你們所說的都是一些猜測,可是并沒有實際的證據證明就是我投毒的。”

  “雖然說我和朱芸之間的關系不好,我也承認我是有一點嫉妒她。”

  “可是嫉妒歸嫉妒,我總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投毒害她吧?”

  “這完全沒有任何道理.…”

  “并且以上的證據也完全不能夠證實人就是我投毒的。”

  “有人看到我在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投毒嗎?”

  “并沒有!”

  “所以我覺得朱芸的委托律師,你所提問的問題,對于我來說沒有必要性。”

  “我沒有做過這些事情,我也不會承認我做過這些事情。”

  “審判長,我伸張被告人的法律權益,要求朱芸的委托律師不再對我進行詢問。”

  不得不說,黃雪梅的反應非常的快,并且反對措施也非常的激烈。

  從剛才的陳述點上來說,黃雪梅的陳述是有一定的道理。

  在刑法上,由檢方和公訴人提起相關的證據,不能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無罪。

  剛才黃雪梅的陳述也是根據,不能自己證明自己無罪這一點來進行反駁的。

  說白了——還是抓住了沒有直接證據這一個關鍵點進行反駁。

  可以說.…

  黃雪梅的陳述完全可以自己為自己辯護了。

  或者說.…

  黃雪梅在投毒之前就已經翻閱國内刑法中的相關規定,為自己投毒罪名開脫做好了準備。

  畢竟.…

  作為北都大的學生,對于某些法律知識的學習是非常的快速的。

  雖然說不能達到精通,但是對于某一罪名的解讀,還是能夠做到理解的。

  事實上。

  黃雪梅在一開始進行決定投毒的時候,就已經做好了應對的方式。

  要不然的話.…檢查方也不可能調查不到直接證據。

  她也不可能在執法方和檢察方的審訊當中,一直表明自己無罪。

  就算是所有犯罪嫌疑都指向了她,她也表明一個觀點就是無罪。

  為什麼?

  因為她心裡面也非常清楚,不認罪那麼有無罪開脫的可能。

  如果認罪很有可能就是死緩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