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章(第1頁)

  “或者說為什麼不像學校進行報備?”

  “通過以上種種來看,黃雪梅的陳述中存在着種種的邏輯問題。”

  “并不能夠從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從客觀的事實上進行确認。”

  “其自圓其說的說法也不能夠得到客觀的證實。”

  “基于以上。”

  “無論是從客觀事實上,還是從主觀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夠表現出來,黃雪梅偷竊實驗室内的劇毒化學品,都不是為了做實驗用。”

  “其自身說法隻是一個借口。”

  “對于這一點,我申請判定駁回黃雪梅的陳述。”

  在庭審上,雖然說不能夠讓黃雪梅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行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審所采納。

  按照黃雪梅剛才的口供來講,她說将從實驗室帶出的化學物品弄丢了就丢了?

  符合邏輯嗎?

  并不符合相關的邏輯!

  在依靠着從實驗室到宿舍的時間和監控這種直接性的證明。

  直接可以判定黃雪梅包内的化學品沒丢,而是被黃雪梅帶到了宿舍内。

  至于黃雪梅.…她可以依舊堅持着說化學品丢了。

  可是她沒有證據。

  那麼在這一點的判定上,審判長完全可以判定黃雪梅将化學品帶到了宿舍内。

  打通了這一步.…

  那麼這個案子就向前邁了一大步。

  至少進一步加重了黃雪梅的嫌疑。

  至于黃雪梅一直在重複着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她投毒了。

  可實際上.…她沒有投毒,為什麼要帶劇毒化學品到宿舍内?

  劇毒化學品到哪裡去了?

  這些黃雪梅能夠給出合理的解釋嗎?

  給不了!

  為什麼?

  因為投毒朱芸的那個人就是黃雪梅!

  現有的側面證據鍊條,都已經指向了黃雪梅!

  逃罪.…?

  基本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