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說為什麼不像學校進行報備?”
“通過以上種種來看,黃雪梅的陳述中存在着種種的邏輯問題。”
“并不能夠從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從客觀的事實上進行确認。”
“其自圓其說的說法也不能夠得到客觀的證實。”
“基于以上。”
“無論是從客觀事實上,還是從主觀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夠表現出來,黃雪梅偷竊實驗室内的劇毒化學品,都不是為了做實驗用。”
“其自身說法隻是一個借口。”
“對于這一點,我申請判定駁回黃雪梅的陳述。”
在庭審上,雖然說不能夠讓黃雪梅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行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審所采納。
按照黃雪梅剛才的口供來講,她說将從實驗室帶出的化學物品弄丢了就丢了?
符合邏輯嗎?
并不符合相關的邏輯!
在依靠着從實驗室到宿舍的時間和監控這種直接性的證明。
直接可以判定黃雪梅包内的化學品沒丢,而是被黃雪梅帶到了宿舍内。
至于黃雪梅.…她可以依舊堅持着說化學品丢了。
可是她沒有證據。
那麼在這一點的判定上,審判長完全可以判定黃雪梅将化學品帶到了宿舍内。
打通了這一步.…
那麼這個案子就向前邁了一大步。
至少進一步加重了黃雪梅的嫌疑。
至于黃雪梅一直在重複着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她投毒了。
可實際上.…她沒有投毒,為什麼要帶劇毒化學品到宿舍内?
劇毒化學品到哪裡去了?
這些黃雪梅能夠給出合理的解釋嗎?
給不了!
為什麼?
因為投毒朱芸的那個人就是黃雪梅!
現有的側面證據鍊條,都已經指向了黃雪梅!
逃罪.…?
基本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