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估計他可能就是被判了那麼重,有點不太服氣吧,所以就想來碰瓷你。”
“嗯,也有些犯罪人員有這種心理。”
王芳點了點頭:“好了,這件事情我知道了,謝謝你提醒我。”
“沒事兒,這件事情監察都覺得沒什麼問題了,我也不是提醒你,我隻是來問問你。”
“好。”
王芳和那人寒暄了兩句挂斷電話,微微皺了皺眉。
被判死緩?
控告她違規?
有什麼證據控告她嗎?
沒有證據,那就是沒有違規!
對于這件事情,王芳沒有太放在心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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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所有的控告都要依據證據。
就像是徐興旺這個案件所面臨的情況就是這樣的。
當初控告,王芳在進行審理的時候。
基本上沒有留出太大的把柄。
或者說,放到現在去進行追溯,很難追溯。
為什麼這麼說?
第一:王芳程序違規進行審理,按照徐興旺的說法是采用了逼迫行為。
可是怎麼逼迫的?
有證據能夠證明是逼迫的嗎?
你說你挨打了,或者是站了三天沒有睡覺。
有證據嗎?
證據在哪裡?
你拿不出證據,說你挨打了,或者是站着三天沒有睡覺。
那麼你憑什麼要去控告人家,你是被逼迫的?
所有的判定都是需要依照着證據!
沒有證據,那就是空口無憑,尤其是20多年前的案子。
畢竟時間線已經過去了那麼久,很多線索都已經中斷。
很難去進行相關的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