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章(第7頁)

  “我估計他可能就是被判了那麼重,有點不太服氣吧,所以就想來碰瓷你。”

  “嗯,也有些犯罪人員有這種心理。”

  王芳點了點頭:“好了,這件事情我知道了,謝謝你提醒我。”

  “沒事兒,這件事情監察都覺得沒什麼問題了,我也不是提醒你,我隻是來問問你。”

  “好。”

  王芳和那人寒暄了兩句挂斷電話,微微皺了皺眉。

  被判死緩?

  控告她違規?

  有什麼證據控告她嗎?

  沒有證據,那就是沒有違規!

  對于這件事情,王芳沒有太放在心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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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案件中,所有的控告都要依據證據。

  就像是徐興旺這個案件所面臨的情況就是這樣的。

  當初控告,王芳在進行審理的時候。

  基本上沒有留出太大的把柄。

  或者說,放到現在去進行追溯,很難追溯。

  為什麼這麼說?

  第一:王芳程序違規進行審理,按照徐興旺的說法是采用了逼迫行為。

  可是怎麼逼迫的?

  有證據能夠證明是逼迫的嗎?

  你說你挨打了,或者是站了三天沒有睡覺。

  有證據嗎?

  證據在哪裡?

  你拿不出證據,說你挨打了,或者是站着三天沒有睡覺。

  那麼你憑什麼要去控告人家,你是被逼迫的?

  所有的判定都是需要依照着證據!

  沒有證據,那就是空口無憑,尤其是20多年前的案子。

  畢竟時間線已經過去了那麼久,很多線索都已經中斷。

  很難去進行相關的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