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講其他的,對于翻供這一點,衛海還是有着看法的。
“對于本案當中涉及到的相關情況,上訴人委托律師表達的是當初徐興旺的口供有誤,想要進行翻供。”
“可是在這一方面并沒有實際性的客觀事實來進行證明。”
“所以對于這一點法院方面可能不會進行采納上訴方提出的翻供請求。”
“在這一點上,檢方想提出一些意見。”
“檢方認為,如果改判徐興旺無罪,或者認定徐興旺當初的口供是虛假的。”
“那就需要拿出直接的證據,或者是客觀的事實間接證據來證明徐興旺沒有犯罪的事實,而不是糾結于口供這一方面。”
“口供存在于主觀方面,隻是一個輔助性的證據。”
“關于這一點,檢方想聽一聽上訴人的具體看法。”
說白了!
還是回到那一個問題上——徐興旺的口供并不能夠作為直接證據來進行翻案。
因為當初徐興旺的口供以及相應的事實都非常的清晰。
從目前來看,不存在任何的問題。
雖然蘇白知道,徐興旺的口供是非法采取的。
可是沒有證據!
想要翻供,依靠的是證據!
當然,這個案子也不是沒有其他辦法。
這個案子能夠讓最高檢進行抗訴,發回重審,也不是因為徐興旺的口供。
而是在于直接證據上。
直接證據是什麼證據?
蘇白提出來的新的事實依據就是——除了徐興旺的口供之外,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徐興旺有罪。
那麼從這一點上來講,能判定徐興旺有罪嗎?
不能!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就算是徐興旺指控了案發現場。
在先前被逼迫的口供中,陳述了相關的事實以及詳細的作案經過。
可是在整個案件當中,徐興旺都沒有留下來相應的犯罪證據。
例如說指紋,兇器,DNA等。
從這一點來說,就等同于說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徐興旺犯罪。
說白了!
當初徐興旺的口供和認罪認罰對判決結果,起到了最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