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徐興旺的口供和認罪認罰對判決結果,起到了最大的影響!
那麼現在隻要推翻當初的口供,就能夠達到判決無罪的目的。
但現在的問題是什麼?
怎麼去推翻當初的口供?
或者說怎麼利用間接證據和其他直接證據來證明無罪?
這個問題才是這場庭審最關鍵的問題。
因為目前徐興旺也沒有特别有力的證據來證明當初的自己的口供,是程序違規得來的。
現在的情況是,需要看審判長對于該案件的情況進行相關的判定。
看審判長是否依據最高檢,認為本案所涉及到的判決證據不足。
當然,蘇白在這場庭審中,最主要的依靠并不是在這口供一點。
而是在證據鍊上。
贓物!
還是這一個問題,如果是徐興旺入室搶劫殺人,那麼搶來的贓物去了哪裡?
對于檢方衛海提出來的問題,蘇白做了相應的回答:
“在本次案件中,我方主要依照的直接證據有——”
“在本案一審和二審判決中,除了我方的口供和認罪認罰之外,最直觀的表現出我方有犯罪行為的就是我方去金店售賣的金鍊子。”
“這是直接涉及到判定我方具有犯罪事實。”
“對于先前的這種判定,我方認為,并不能夠足以判定我方有罪。”
“因為根據我方現在的表述,金鍊子是他在路上撿到的。”
“在當時雖然說我方是犯罪嫌疑人,可是僅僅這一條并不能夠指控我方有罪。”
“針對這一點,我方認為應當予以改判。”
如果說,在一審或二審進行判決的時候。
蘇白這麼陳述,法院不一定會判決有罪。
那麼現在蘇白的陳述,法院則是不一定會改判。
因為涉及到了20多年的冤假錯案,其中涉及到的情況太多。
法院也不可能說因為某些事實證據不足,就進行了判決。
對于蘇白的陳述,審判台席位上,林遠峰在聽取了其意見後。
看向上訴人席位,也就是徐興旺:“我想問一下上訴人。”
“關于金鍊子的來源,你有沒有證據來證實是你撿到的?”
“我說的這些證據是客觀的,事實證據,比如說有人和你一起,看到你撿到了大金鍊子。”
徐興旺:“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