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案件當中.…
庭審的主要目的就是排查出案件中的相關信息,确保沒有遺漏。
而後根據所對應的刑期進行判罰。
像這個案子,被告四人,犯罪罪行嚴重。
會不會判死刑?
絕大多數的人心裡都認定了,被告人四人很有可能會判決死刑。
但是該走的流程還是要走的,比如說排除有沒有什麼其他減刑的可能性。
就比如說,曾經有一名死刑犯,在判罰期間,突然做出了一件足以推動某項巨大科研的事項。
這種情況就屬于重大的立功表現,免除死刑。
當然.…
這種情況少有,并且基本上不可複制。
庭審場上。
所有人都知道,這場庭審進入到了最關鍵的時刻,那就是關于刑期的判定。
庭審台,審判長席位上的呂鵬輝将面前的材料翻了幾張。
開口:“目前關于本次庭審的主犯,從犯已經确認。”
“各方均無異議。”
“本案當中,張良,張大力,于衛,王文遠犯罪事實清晰,證據确鑿。”
“其認罪認罰。”
“現在對被告人所犯罪行嚴重程度進行判定。”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被告人張良,張大力,于衛,王文遠等四人所犯罪行嚴重程度異常惡劣。”
“對于以上,張良,張大力,于衛,王文遠等四名被告人有沒有什麼其他要陳述的内容?”
這個問題的意思是,有沒有什麼想要減輕判罰的因素。
針對審判長的問題,被告人的各個委托律師都進行了相關的陳述。
張良,張大力,于衛三人的委托律師原本就是援助律師。
援助律師大部分都是基于客觀的事實,對于罪名進行相關的認定。
所以,在審判長提出來,其所犯罪行嚴重程度屬于異常惡劣時。
援助律師隻是基于基本的情況進行了陳述,并沒有否認這一點。
并且張良,張大力和于衛等三人的情況也沒有可以有減刑的情節。
三人都參與到了犯罪的事實當中,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不過張良的援助律師倒是提出了一點,那就是張良剛滿18周歲沒有幾個月的時間。
想要提出這一點,讓審判長考慮對其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