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構成了違法使用,那麼可以申請撤銷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但是如果認定隻是對喬丹本人的聲譽構成一定的影響,那麼隻需要進行道歉和部分賠償。
并且賠償的金額極少。
面對張遠的開口以及拒絕和解。
蘇白笑了笑:“可是在這個案子當中,被告方喬丹體育限公司的确對喬丹的商标以及肖像進行了侵犯。”
“如果被告方不同意和解,那麼我方隻能夠繼續起訴。”
張遠同樣笑了笑:“那好,請原告方對我方進行起訴!”
雙方都非常的清楚,和解隻是走個相關的流程。
同時也表明各自的态度問題。
最終,還是要走上庭審的程序。
看着蘇白,張遠心裡默念:起訴?
他不認為蘇白這名在刑事領域有着突出的律師。
在這個案件上,能夠讨到任何的便宜。
一審,二審,原告方都敗訴了。
那麼,這個在最高院開庭的終審也不會有任何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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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調節室内的氛圍并不算是和諧。
算是不歡而散,調解失敗。
調節失敗的原因也非常的簡單,就是談不攏。
因為原告方,也就是李涵,追求的訴訟請求是什麼?
追求的是,保護喬丹的商标權和肖像,名譽等權利。
而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方最注重的就是商标權,也就是“喬丹”這一商标和名氣。
畢竟.…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能夠發展到如今的規模。
不能說是全部,但是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借助了“喬丹”這一商标才有了現在的發展規模。
如果商标權敗訴,那麼對于他們而言,損失太大。
敗訴都接受不了這種情況,更别提在調解中了。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顯然也不會接受這種情況。
所以在這場調解當中,張遠絕對不可能答應這種調解訴求。
調解自然而然的會失敗。
并且更重要的一點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