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最重要的是什麼?最重要的就是商标!
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就相當于否認了自己的商标。
這種事情能做嗎?
這種事情肯定不能做啊!
雖然說,蘇白陳述的條件看似很簡單,可是裡面蘊含着很多門道。
就比如說公開道歉和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後,還能不能使用喬丹這個商标?
肯定是不可以的吧.…
那麼這個和解和敗訴有什麼區别?
基本上沒區别。
按照林海的要求來,這個條件他們是絕對接受不了的。
張遠在聽到蘇白的調解要求後,在審判員的示意下,開口直接反怼回去。
“我想請問一下原告方委托律師。”
“你方的這個要求,還有其他附加條件嗎?就比如說我方如果承認了自己的侵權行為。”
“那麼還能不能夠使用這個商标,或者說還能不能夠繼續做宣傳和其他工作?”
蘇白直接開口:“嗯,被告方已經有侵權行為。
那麼就不能繼續使用喬丹這個商标,并且不能繼續做宣傳工作。”
“除非能夠得到喬丹本人的同意。”
張遠反問:“那我想請問一下原告方律師。”
“你的這一訴訟要求,全都是建立在我方有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構成的。”
“可是.…”
“你能證明我方有侵權行為嗎?一審和二審的判決都沒有判定我方有任何的違規和侵權。”
“原告方有執法權利判定我方有任何的違規和侵權行為嗎?”
“這一次終審,原告方突然提出來,要我方公開道歉,并且直接在和解的過程中認定我方有侵權商标行為,這一點不合理吧?”
“我方并不同意原告方提出來的和解請求,因為原告方提出來的和解請求沒有任何的誠意。”
“如果說原告方認為我方有影響到喬丹本人的聲譽的話,我方願意進行部分賠償。”
“可是如果原告方認為我方是在商标方面進行侵權或者是在肖像權方面進行侵權。”
“那麼不好意思,我方堅決不同意這些觀點!”
張遠在說這些的時候,思路非常的清晰。
商标和肖像權才是本案中的重點。
并且是重中之重。
因為構成了違法使用,那麼可以申請撤銷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