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的公司名稱以及他的産品名稱,都是借助着“喬丹”這一特點,來進行售賣的。”
“例如說:喬丹一号,喬丹二号籃球鞋等,或者是喬丹某某T恤,短袖運動服等等。”
“同時.…根據我方調查到的消費者的消費意識。”
“依照這一項證據來看。”
“消費者的主觀上認為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所售賣的産品包括但不僅限于籃球鞋,運動服等,是與國際知名球星喬丹有關,也就是我方當事人有關。”
“從這一點上來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所售賣的産品,有着故意捆綁我方當事人的個人聲譽的行為。”
“借助我方當事人在國内的粉絲以及名氣,來進行盈利。”
“.….”
李雪珍在陳述完這一條,還沒有開始繼續陳述。
被告方席位上的張遠就主動舉手示意,并且打斷了李雪珍的陳述。
“等等,請問原告方這一條内容陳述完了嗎?”
李雪珍被張元打斷的有些不知所措:“.…陳述完了。”
“那好,那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張遠開口:
“商标侵權中有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情況,那就是是否是故意的。”
“侵犯商标與主觀故意性有關。”
“首先,消費者購買我們公司産出的商标品牌物品,我們公司有沒有主動的去說這是國外某某某籃球巨星的牌子?”
“這一點是沒有的吧?”
“根據原告方提出來的證據,這些都是消費者的主觀意願,是他們願意去這麼想的,而不是我們告訴他們要這麼想。”
“消費者願意去想,那與與我們有什麼關系呢?”
“那總不能說消費者想到的是國外的籃球巨星,這件事情就牽連到我們身上吧?”
“我們的商标是經過了工商總局認定的,沒有不合規的地方。”
“消費者怎麼去想?那是消費者的事情,我們沒有主動去說那怎麼叫做侵權呢?”
“所以從這個觀點來講,根本不成立,因為兩者之間并沒有任何的因果關系。”
“.….”
“再有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那就是喬丹這個名稱——喬丹這個名稱是你方當事人的專屬名稱嗎?”
“在國内或者國外,這一個名字是單一的統稱嗎?”
“并不是。”
“按照你方的說法,喬丹這個名字是在國内,對于知名籃球星的稱呼。”
“你方當事人,也就是所謂的“喬丹”,本名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