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方當事人,也就是所謂的“喬丹”,本名是什麼?”
“本名是Michael
Jeffrey
Jordan。”
“這個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種含義。”
“每個含義并不相同,也并不一定非要叫喬丹。”
“從這一點上來看,這與我方中國喬丹體育有什麼關系嗎?”
“這兩者之間并沒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關系啊。”
“難道說國外有一個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們就不能用某某某來成立和注冊商标了?”
“就不能用這個名字來當做商品來進行命名著稱了?”
“憑什麼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話,這難道不是在打壓我們自己的企業嗎?”
“再說了.…本名是英文名稱,翻譯過來也與喬丹沒有任何的關聯。”
“所以說原告方不讓我方使用喬丹這個名字來進行售賣商品,是不是有點太過分了?”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
“原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不存在什麼客觀事實的侵犯商标。”
“我方認為這個話題基本沒有必要再講下去了。”
“因為無論是從原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還是從事實的角度進行出發。”
“我方都沒有借助喬丹,以及沒有發表過你方口中所述的當事人“喬丹”與我方的産品有任何關系。”
“所以原告方律師所提供的證據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沒有必要性的。”
“不是嗎?”
張遠的一句反問,讓原本還在陳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當中。
依照法律條件,張遠的回答的确沒有任何的問題。
按照主觀性來說,這的确是消費者的主觀意願行為。
而且喬丹這個名字并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開性,所有人都可以進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況是什麼?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這個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與本人有關的特性特點。
借助名人的名氣進行了高度的重合,達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說白了,張遠的陳述觀點是什麼?
張遠的陳述觀點是,消費者自己的意願我們幹涉不了。
但隻要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沒有講這個喬丹是國外的知名籃球明星喬丹,那麼他們就不需要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