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章(第7頁)

  但隻要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沒有講這個喬丹是國外的知名籃球明星喬丹,那麼他們就不需要負責任。

  還有就是從姓名上來講,張遠直接否定了喬丹的這一姓名,也就是在國内的名字。

  可以說整個反駁都充滿了詭辯,打着擦邊球。

  這種情況下,完全是利用了喬丹的名氣,而又規避了法律的風險。

  一舉好幾得,百利而無一害。

  更關鍵的是。

  對方雖然是詭辯,但是從法律上來講,說的并沒有任何問題。

  因為消費者的主觀意願和聯想到是國外的喬丹。

  這是消費者的主觀和行為所引起的。

  這一點兒的确是與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着因果上的關系。

  她也不知道該從什麼樣的角度來進行反駁。

  深吸口氣。

  李雪珍沒有繼續就着這個話題進行辯訴。

  因為再陷入這個話題當中,她知道,自己還是吃虧的。

  李雪珍小臉緊繃,繼續開口:

  “審判長,我方還有其他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

  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李雪珍當即從自己身旁拿出了兩塊面闆。

  一張是喬丹成名的飛人樣闆——空中扣籃的姿勢。

  一張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闆。

  李雪珍表情嚴肅的看着被告方席位,然後開口:

  “這兩張面闆是按照1比1來進行複原的圖闆,一張是喬丹的成名飛人樣闆,空中扣籃姿勢圖。”

  “另一張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闆。”

  “讓我們來對比一下。”

  說着這話的同時,李雪珍将兩張面闆折疊在一起。

  喬丹的成名飛人樣闆中間是镂空的,與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闆折疊在一起。

  完全吻合。

  李雪珍雙手舉着吻合的兩張面闆,開口:

  “從對比當中能夠明顯的看出來,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與我方當事人,也就是喬丹先生的最著名的空中飛人姿勢,也就是在空中進行投籃的姿勢1比1吻合。”

  “這一點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應該怎麼進行解釋?”

  張遠在聽到李雪珍的質問的時候,不自覺的笑了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