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遠在聽到李雪珍的質問的時候,不自覺的笑了笑。
怎麼進行解釋?
這一點可太好進行解釋了!
張遠看着李雪珍手裡面的兩塊面闆,然後笑着詢問:
“我想請問一下原告方。”
“你拿着的兩張面闆,關于你方當事人喬丹先生的面闆很清晰的刻着五官,以及相關的姿勢。”
“可是我方的商标上有什麼明顯的特性沒有?”
“你方商标上有明顯特性!”
李雪珍小臉嚴肅繼續開口:
“這個舉着籃球的空中飛人的姿勢不是明顯性的标志嗎?”
張遠聽到這話,臉上洋溢着勝券在握的笑意:
“舉着籃球的空中飛人的姿勢?”
“對!”
“這是喬丹的标志性動作。”
聽到李雪珍的話,張遠繼續開口:
“這是喬丹的繼續動作,那好,我想請原告方律師看一下另一個面闆。”
說話的同時,張遠同樣拿出了兩塊面闆,一張面闆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另一張面闆是一個無臉人舉着乒乓球拍的動作。
“請原告方律師看一下我方的這兩幅面闆。”
“我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商标的意義在于運動,我方公司也是,主要以銷售運動服飾跑鞋為主要銷售目的。”
“所以我方的商标中蘊含的有運動的意義。”
“乒乓球也是我國廣泛的一種運動方式。”
“是我們國家的國球。”
“請原告方委托律師看清楚。”
“我們的商标是一個人在舉着乒乓球拍,明白嗎?舉着的是乒乓球拍,不是籃球!”
“再者。”
“我方并不明白什麼叫做空中飛人的姿勢,這一個姿勢是某一個人的專屬嗎?還是在法律上已經形成了商标的情況?”
“如果這個空中飛人的姿勢是個商标,或者說其他人都不能用的話,那麼,我方對于侵權的事情無話可說。”
“我們會進行立即整改。”
“可是如果隻是一名籃球運動員做出了他的标準,或者說他的成名動作,而我方拿着乒乓球拍的動作和他類似。”
“從這一點上講,我方并不認為我方構成了侵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