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章(第9頁)

  “從這一點上講,我方并不認為我方構成了侵權的行為。”

  “為什麼那麼說?”

  “因為的确沒有任何的标識性,或者說特殊性證據能夠證明我方有着侵權的行為。”

  “原告方不能講,我方因為拿着乒乓球拍的動作和你方當事人的出名姿勢有着類同點,就控告我方有侵權行為。”

  “這不符合法律的依據,也不符合認定的條件,”

  “以上就是我方針對原告方提出來的問題進行的回答。”

  “我向審判長申請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張遠滿臉笑意的望向原告方席位,對于這場官司,他勝券在握。

  單單從原告方列舉的這兩個案例來講,說實話,并沒有什麼太多的針對。

  很容易進行反駁。

  就比如說那個空中飛人的姿勢,你說你拿着籃球,我說我拿着乒乓球拍,你有什麼辦法?

  你說你籃球是運動,難道我乒乓球就不是運動了?

  我乒乓球還是國球呢!

  你要說我不是舉着乒乓球拍,硬要說是拿着籃球,那你有沒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

  你沒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

  那我拿的就是乒乓球拍,就不是籃球,就和你沒有任何的關系,同樣也構不成任何的侵權行為!

  就算是大衆都知道我在擦邊,我在借助喬丹的名氣來進行銷售行為。

  但是你在法律上沒有證據,我在法律上能夠反駁你,那麼我就仍然可以使用喬丹的這個商标!

  有問題嗎?

  根本沒有問題!

  對于原告方的種種證據,張遠早就準備的非常的妥當了。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來兩張畫闆進行對比的時候。

  張遠就認為這個案件100%勝訴,因為他都已經準備妥當了。

  壓根不會出現其他的情況。

  原告方席位上,李雪珍被張遠的陳述,怼的一句話都說不出。

  于是隻能扭過頭,可憐兮兮的眨了眨眼,請求蘇白的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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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白望着李雪珍請求的目光,微微笑着點了點頭。

  意思很明顯,剩下的交給我。

  這個案件在整場庭審的過程當中,被告方都是在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