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在整場庭審的過程當中,被告方都是在詭辯。
就比如說——喬丹的姓名權,以及喬丹的出名動作飛人姿勢。
這兩樣,這兩個觀點,無論從哪一點來講。
在消費者和大衆的認知上,都是以國外知名球星喬丹為第一潛意識。
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做法是什麼?
他們的做法就是打擦邊球,來一場詭辯。
說什麼國外喬丹的姓名,并不是用國内的姓名。
以及喬丹的知名動作空中飛人的姿勢,拿的是籃球,而他們則是一個無臉人,拿的乒乓球。
以此種種來進行客觀的否認與喬丹有着任何的關聯。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難道不知道他們是利用喬丹的名氣和在國内的粉絲知名度,打響的名氣嗎?
他們很清楚!
要不然他為什麼不注冊成什麼别的姓名,而注冊成喬丹?
實際意義上的目的不還是為了依靠于喬丹的知名度嗎?
依靠于這一點來産生營銷額度和銷售。
大大的節約了自身的營銷成本,并且将自己的檔次直接拉高了幾個檔次。
而且還規避了相關的法律責任,用詭辯來進行相應的反駁。
但是這種詭辯,能不能夠成立,還是要看審判長的判定。
而另一邊。
在審判長正在整理着雙方的答辯内容的時候。
觀看本次庭審直播的觀衆們,對于被告方的這種答辯,怎麼說呢。
有點無語,并且在瘋狂的吐槽。
“這被告方說的什麼,乒乓球拍?”
“好家夥,喬丹不叫喬丹,籃球叫乒乓球拍,這當然沒有什麼特别的辨識度了!”
“這是完完全全的撇清關系了呀!”
“說實話,我真的有點被震驚到。
我沒有想到在最高院的庭審上能夠見到這種情況。
好家夥,把空中飛人手中的籃球認做乒乓球拍?誰能想到乒乓球拍啊?!”
“哈哈哈,這邏輯簡直是絕了!如果按照這麼說的話,我覺得這被告方如果勝訴.…簡直是詭辯成功的典型案例了!”
“不能說是典型案例吧,我感覺已經算是特别案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