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章(第6頁)

  而不是這個動作,是獨有行為。

  并且在此前喬丹并沒有借此在國内申請商标,所以這個動作并不受到國内法律的保護。

  不過有關于這個問題,梁有成暫時将其給壓了下去。

  目前庭審場上,雙方的答辯實際上已經進入到了後期。

  再繼續陳述,也不會有其他的觀點了。

  總結來說,在雙方針對姓名權判定過後。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喬丹本人的肖像權這一點其實沒有什麼太多的辯論範圍。

  如果沒有什麼實質性的證據,那麼雙方的答辯也基本上到此為止。

  想到這裡。

  梁有成敲響法槌,看向原告席位:

  “我在此再次提問一句。”

  “原告方能不能夠拿出實際性的證據來證明你方,也就是喬丹的知名動作飛人,被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肖像權。”

  “原告方不允許提及其他的事項,隻需要出具實際性的證據即可。”

  面對審判長的詢問,蘇白深吸了口氣,然後搖了搖頭:

  “審判長,我方沒有實際性的證據。”

  “那好!”

  “原告方沒有實質性的證據,那麼關于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喬丹的肖像權現在不予判定。”

  “現在請雙方開始進行法庭陳述吧。”

  聽到審判長要求進行法庭陳述。

  蘇白心裡面對于這場庭審最終的判決結果,也有了一個大概的猜測。

  姓名權的判定已經不用說了。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喬丹的肖像權,這第二點。

  按照目前的情景來看,審判長很有可能不支持原告方,也就是他們這一方勝訴。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審判長兩次詢問了原告方有無實質性的證據來證明侵犯了肖像權。

  已經可以确認審判長是想要實質性的證據來證明侵犯了肖像權,否則的話就不予支持。

  原告方實際上也拿不出來證據。

  因為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确實是打着擦邊申請了商标。

  而喬丹的成名飛人動作,并不算是其特有的動作。

  也就是說,這個成名的飛人動作并不是其專屬權利。

  所以在這一方面,法院很有可能并不支持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侵犯了喬丹的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