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事實成立。
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講,不能否認李棟的犯罪事實。
也就是說,不能做無罪辯護。
隻能做減刑辯護。
整理完畢後,蘇白緩緩開口:“審判長,我方沒有異議。”
魏國明在聽到上訴方沒有異議後。
緊接着讓檢方開始陳述這場案子中李棟的犯罪事實,以及控告内容。
檢方的控告内容與一審的控告内容并沒有什麼太大的差别。
大緻上就是,控告李棟觸犯了尋釁滋事罪,并且控告其詐騙罪。
将其詳細的犯罪經過都描述了出來。
最後公訴人再陳述了一句:“檢方并不認同上述方的訴訟申請,請求審判長維持一審原判。”
至此,公訴人的陳述内容結束。
公訴人陳述的内容很簡單,而蘇白要做的是什麼?
蘇白要做的就是在檢方的陳述上,盡量的減輕其惡意性,和嚴重性。
這也是做減刑辯護最重要的一點!
在審判長要求上訴方進行陳述的時候。
蘇白開始做出了陳述内容。
“審判長,我方并不同意公訴人提出維持一審原判的情況。”
“具體有以下觀點。”
“第一,公訴人陳述我方有尋釁滋事和詐騙等情況。”
“我方并不認同尋釁滋事這一概念。”
“按照尋釁滋事的法律理解。”
“首先,我方并沒有聯合其他人去醫院讨要說法,其次,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
“我方當事人去醫院做什麼?”
“我方當事人李棟去醫院的目的是——讨要說法!”
“李棟認為醫院開出的藥費非常的不合理,去咨詢醫院,要求醫院給出一個說法。”
“這是什麼?”
“這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怎麼叫尋釁滋事?難道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叫尋釁滋事?”
“李棟危害大衆安全了嗎?或者是造成了其他的重大财産損失了嗎?”
“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