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沒有!”
“所以我方認為這個尋釁滋事罪并不成立。”
尋釁滋事是什麼罪?說100遍,萬能罪!
很多情景都适用這一個尋釁滋事罪!
蘇白先陳述尋釁滋事罪,是因為這一個罪名非常容易反駁。
先不談其他的,在一般維權的情況下,怎麼認定尋釁滋事?根本不能認定尋釁滋事!
陳述完尋釁滋事的内容,緊接着,蘇白又繼續陳述,有關于詐騙罪定刑的問題。
這個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詐騙罪定刑。
判定的刑期也和這個詐騙罪定刑有着密不可分的關系。
所以這也是蘇白陳述的重點内容。
隻聽蘇白開口陳述:“關于詐騙罪。”
“我方當事人利用私自刻的假公章,來試圖蒙混,自己交的醫藥費用。”
“這一點我方承認是有詐騙行為并認罪認罰。”
“但是關于情節方面,我方想表述一個内容——”
“在我方第一次利用假公章來提交自己的醫藥費用後,一共交了28次的醫藥費。”
“其中,隻有12次醫藥費用,是利用假公章來進行提交的。”
“其中蒙混的金額是也就是詐騙的金額是這麼多。”
“但是繳納的費用高達24萬。”
“從這一點上可以明顯的看出,我方并不具備着特别嚴重的主觀詐騙行為。”
“再有一點。”
“我方在一開始的主觀上并沒有詐騙的情況,而是由于醫院方面的過失行為,導緻了我方有詐騙的情景。”
審判台席位上,魏國明聽到蘇白的這一陳述,微微皺了皺眉。
“請上訴方詳細陳述。”
“好的,審判長。”
“根據我方當事人所陳述的内容。
我方當事人是在其妻子主治醫生林文傑多次勸告其購買高價藥品無力承擔時,才想到了利用假公章繳納費用。”
“而我方當事人李棟之所以會利用假公章繳納費用。”
“是因為其主治醫生林文傑對我方當事人李棟的暗示。”
“導緻了其有這種想法。”
聽到蘇白的陳述,整個庭審場陷入到了一時的寂靜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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