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白的陳述内容很長,但是陳述的核心也很簡短。
第一:駁回了林文傑和周偉的觀點——林文傑讓李棟購買昂貴藥品并不是無利可圖。
第二:雖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林文傑暗示了李棟,去私自公章進行繳納醫藥費用。
但是這一點不重要,重要的是李棟的主觀性,是不是被迫的。
這一點證明了嗎?
這一點從醫藥費用上已經證明了。
并且在剛才陳述的逐漸增加了醫藥費上更加清晰的說明了這一點。
即使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可是在審判長的傾向性當中。
會朝着對李棟的有利傾向進行判決。
第三:表明了李棟被迫的第二原因,沒有錢去治療!
肖春梅的病能耽誤嗎?并不能耽誤。
從法律意義和情感意義上來講,肖春梅的生命權優先。
并且李棟是肖春梅的丈夫,有權利和有義務去照顧她。
在一般的庭審情況下。
雖然說,法律正義,法律公平,法律嚴肅。
可是一般在面對着是在往善的違法行為中,都會從輕判處。
這也是法律審判的一個重要考量标準。
“目前大緻的情況已經陳述完畢,剩下的就要看審判長的相關判定了。”
蘇白擡頭,将目光落在審判台席位上。
審判台席位上,魏國明作為審判長。
在聽完蘇白的陳述後,将大緻的情況進行了一定的梳理。
現在的情況是——蘇白雖然沒有拿出實質性的證據來證明林文傑有着暗示的行為。
但是從其陳述的内容可以看得出來,林文傑的确是有着故意賣高昂的藥品給李棟的。
李棟私刻公章,的确有着這一部分原因。
在其主觀上存在着一定的被迫性。
不過.…
該案件隻是進行了一定的答辯,還是有許多地方需要進一步的進行判定的。
就比如說這一個尋釁滋事的認定。
應不應該駁回?
想到這裡,魏國明敲響法錘,看向公訴人席位:
“公訴人對于尋釁滋事這一方面的認定還有沒有其他的觀點需要進行陳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