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3章(第6頁)

  因為他也知道自己犯過多少罪,知道自己做錯了多少事情,涉及到的情況和罪名有多嚴重。

  如果這種種罪行,判定下來的話肯定是死刑了。

  再有一點就是,他現在也知道了李同偉被抓了,他爸那邊不可能給他出任何的力。

  按照公正判決來講,李某似乎隻有一個選項,那就是在這場庭審上被判決死刑。

  事實上,李某清楚隻有這一個選擇,可是,在心裡面還是不願意接受。

  在二審庭審的過程當中。

  李某很清楚,自己無論認不認罪,該判的刑期,都不會少。

  所以,在最後的判決當中,面對審判長的詢問,以及公訴人的質問。

  李某,全部都承認了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

  在法庭陳述階段,李某也說的非常的誠懇,表明自己在以往有諸多過錯,并且承認了自己的過錯。

  希望審判長能夠在庭審上,對他進行從輕處罰。

  但李某的陳述雖然說非常的誠懇。

  可是.…其犯過的罪和受害人以及其家庭受到的傷害。

  這一點是挽回不了的。

  就比如說,李某失手殺害的那個大學生,那個大學生是家裡的獨子。

  當初之所以能夠和解,是李某家裡面逼迫的結果。

  人家是沒有辦法才接受的和解,而不是願意達成和解。

  試問一下,家裡面就一個獨子。

  肯定是将人生的希望全部壓在這個獨子的身上了。

  獨子被殺,哪個父母能夠接受得了?

  再有一點。

  當初在整個過程當中,受害人大學生的家屬,屬于不完全的知情。

  才會出現了和解的情況。

  什麼叫做不完全的知情?

  那就是對方掩蓋了部分的真相讓受害人大學生的家屬作出了一定的錯誤判斷。

  就比如說,執法人員在陳述案件的過程中陳述受害人也有一定的過錯。

  或者是,不是故意殺人而是在某某情況下進行的過失傷害。

  又或者是其他理由。

  這種就屬于不完全知情。

  .….

  所以對于李某的陳述和要求進行對他從輕處罰,現場的受害人家屬是堅決的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