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環境雖然不糟糕,不會存在什麼嚴重的冤假錯案,嚴重的判決傾向等情況。
但是在判決上,有傾向性,和明顯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
再有一點。
判決主要依靠的是什麼?
主要的依靠是審判長。
王奇瑞在找到他們律所,委托本次庭審的時候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審上,不需要做過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過多強烈的反駁。
隻需要依照對方的證據,來尋找一些有利的條件
隻要能反駁對方,并且有依據就可以了。
剩餘的都不用管。
這說明了什麼?
這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王奇瑞已經在法院那邊打過招呼了。
他這邊不是太重要,隻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審,規規矩矩的進行陳述就行。
想到這裡,周亮開口進行陳述:
“審判長。”
“我方對于原告方提出來姓名權的侵犯,沒有太多異議。”
“但是對于賠償金額,我方表示不認同。”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餘元的金額過高。”
“從姓名權方面來講,我方當事人葉美珍,利用了劉文雅這個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勞動所得。”
“隻是利用了劉文雅的這一個姓名,沒有利用這個姓名産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說,葉美珍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勞動換取的。”
“在這裡,我方願意賠償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的費用。”
“不認可原告方提出來的十二萬餘元的金額。”
“另外.…”
“對于原告方提出來的,侵犯了教育權。”
“這個我方認為應當在當庭予以駁回。”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義務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劉文雅在高中畢業以後,已經不受九年義務教育法的保護。”
“另外,關于侵犯了教育權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實際性的證據。”
“可是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了我方當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這在庭審上也不能夠進行判定。”
“同樣庭審上也不能夠,以此來要求我方對于原告方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