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章(第1頁)

  同時也是為了達到法律公開公正的目的,同意了蘇白的要求。

  .….

  川省省高院。

  開庭後,各方入庭。

  本次參加庭審的不隻有檢方,受害人方,以及被告方。

  同時執法部門,也在蘇白的申請下出庭。

  另外,在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謝麗蓉,同樣出庭。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本次庭審的審判長胡玉祥。

  在開庭之前和審判員,以及裁判委員會成員,對于該案件有一個大緻的讨論。

  讨論的主要内容就是關于本案中刑期的主要問題。

  在現有的證據下,一緻認為,判決死緩,相對來說比較合理。

  同樣讨論的内容還有蘇白作為本案中的受害人委托律師,會在庭審上提出什麼樣的觀點。

  會以什麼樣的角度來切入本案的答辯。

  對于這些,合議庭成員需要考慮的是,在庭審上如果蘇白提出來相對刁鑽的法律問題。

  他們需要進行怎麼樣的解決和應答。

  畢竟,蘇白在短視頻上,以及在刑事領域上,不說是全國法院都知曉。

  至少在刑事領域中,大部分的審判長和法官都聽說過這個人。

  也了解過蘇白在刑事庭審上的建樹。

  這個案件,蘇白在申請委托書中提出來的是,認為對于被告人的判罰偏輕。

  但是被告人是有着和解和諒解的條件的,并且還有自首的情況。

  從這一點上來講,判定死緩沒有太大的問題。

  所以關于受害人委托律師所提出來的認為判罰過輕。

  胡玉祥在裁判委員會的讨論當中認為的是,提出來的沒有太站得住法律的依據。

  當然.…具體的情況還是需要看蘇白在庭審上如何表現和表達。

  畢竟這名在全國法圈有一定知名度的刑事律師。

  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不會提出來這種上訴的請求。

  理清這一點思路,胡玉祥敲響法庭宣布開庭!

  緊接着,再次根據檢方和被告人的叙述,來整理本案中的相關問題。

  檢方的陳述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主要是确定了被告人謝安的殺人犯罪事實。

  以及陳述謝安整個殺人的心理來确定謝安的主觀行為。

  還有就是,陳述了謝麗蓉作為第一法律關系,出示的諒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