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章(第2頁)

  還有就是,陳述了謝麗蓉作為第一法律關系,出示的諒解書。

  以及謝安有着自首情節的情況。

  最後在推薦刑期上,推薦刑期為死刑。

  這一情況基本上與一審的判罰結果類似。

  從客觀的角度來講,公訴人對于該案件進行的判定判決,以及推薦刑期和心理描述,基本上沒有什麼錯誤。

  都是經過正常的流程和正常的程序來進行陳述的。

  然後就是被告人,謝安面對着這場庭審所作出的陳述内容。

  謝安心裡面很清楚,他為什麼殺害劉學偉。

  他傷害劉學偉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自己的女兒。

  但是這件事情的真實情況,他能說嗎?

  他肯定不能說,也不會直接說出來。

  于是就陳述了,先前通過對口供,來做出的行為主觀——

  “其實我在一開始的時候并沒有想傷害劉學偉。”

  “隻是我在聽到我女兒,說她被劉學偉傷害的時候,我腦子轉不過來彎了。”

  “一怒之下就做出了這種令人痛心的行為。”

  “這件事情怪我,我悔恨,我知道我對不起學偉。”

  “同樣我也對不起學偉的家人,也就是我的親家。”

  “在這裡我向我對不起的人做出誠摯的道歉,我接受法律對我的審判,我同樣接受所有對我的指責。”

  “我認罪認罰,無論法律對我作出任何樣的辦法我都接受,絕對沒有什麼其他要反駁和陳述的。”

  謝安在庭審上的表現非常的直接,沒有狡辯自己的罪行,也沒有說去否認自己在犯罪中的某些事實。

  而是直接選擇了認罪認罰。

  謝安做出的這種選擇,有兩個原因。

  第一個是,想把所有的責任都攬在自己的身上。

  畢竟.…這個案子判決不了他死刑。

  第二個是,他殺人的這件事情證據确鑿,就算是反駁也沒有任何的意義。

  所以就幹脆和直接點,不反駁,認罪認罰。

  同樣,在審判長詢問謝安有關于本案的一些詳細細節的時候。

  謝安回答的也非常的直截了當。

  在檢方和被告人謝安,進行過陳述後,胡玉祥作為審判長看向了受害人席位。

  這一次最主要的就是要看受害人提出來的認為刑罰不當的觀點。

  将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席位上後,胡玉祥開口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