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就是,陳述了謝麗蓉作為第一法律關系,出示的諒解書。
以及謝安有着自首情節的情況。
最後在推薦刑期上,推薦刑期為死刑。
這一情況基本上與一審的判罰結果類似。
從客觀的角度來講,公訴人對于該案件進行的判定判決,以及推薦刑期和心理描述,基本上沒有什麼錯誤。
都是經過正常的流程和正常的程序來進行陳述的。
然後就是被告人,謝安面對着這場庭審所作出的陳述内容。
謝安心裡面很清楚,他為什麼殺害劉學偉。
他傷害劉學偉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自己的女兒。
但是這件事情的真實情況,他能說嗎?
他肯定不能說,也不會直接說出來。
于是就陳述了,先前通過對口供,來做出的行為主觀——
“其實我在一開始的時候并沒有想傷害劉學偉。”
“隻是我在聽到我女兒,說她被劉學偉傷害的時候,我腦子轉不過來彎了。”
“一怒之下就做出了這種令人痛心的行為。”
“這件事情怪我,我悔恨,我知道我對不起學偉。”
“同樣我也對不起學偉的家人,也就是我的親家。”
“在這裡我向我對不起的人做出誠摯的道歉,我接受法律對我的審判,我同樣接受所有對我的指責。”
“我認罪認罰,無論法律對我作出任何樣的辦法我都接受,絕對沒有什麼其他要反駁和陳述的。”
謝安在庭審上的表現非常的直接,沒有狡辯自己的罪行,也沒有說去否認自己在犯罪中的某些事實。
而是直接選擇了認罪認罰。
謝安做出的這種選擇,有兩個原因。
第一個是,想把所有的責任都攬在自己的身上。
畢竟.…這個案子判決不了他死刑。
第二個是,他殺人的這件事情證據确鑿,就算是反駁也沒有任何的意義。
所以就幹脆和直接點,不反駁,認罪認罰。
同樣,在審判長詢問謝安有關于本案的一些詳細細節的時候。
謝安回答的也非常的直截了當。
在檢方和被告人謝安,進行過陳述後,胡玉祥作為審判長看向了受害人席位。
這一次最主要的就是要看受害人提出來的認為刑罰不當的觀點。
将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席位上後,胡玉祥開口詢問: